隐患类:
一、道路设施及施工作业存在缺陷
1、《交通安全法》第30条第1款: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的。
2、《交通安全法》第31条: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3、《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1款: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
4、《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2款:施工作业单位未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5、《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2款: 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导致发生事故的。
6、《条例》第35条第1款: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7、《条例》第35条第2款: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 二、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
8、《交通安全法》第19条、《条例》第19条第1款: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是指未取得驾驶机动车辆资格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撤销、注销的行为)。。
9、《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 10、《条例》第20条第2款:学习驾驶人在无教练员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汽车的。 11、《条例》第22条第3款: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
12、《条例》第82条第5项: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13、《条例》第72条第10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14、《条例》第72条第2项、第73条、《办法》第41条第5款: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
15、《条例》第72条第1项: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 16、《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7、《条例》第72条第3项、第73条第1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畜力车的。
18、《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 19、《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 20、《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条例》第62条第7项: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21、《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1款、《条例》第45条、46条: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或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的。
22、《条例》第81条: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23、《交通安全法》第58条: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24、《条例》第62条第3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及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
三、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25、《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3款: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6、《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1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7、《交通安全法》第21条: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28、《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3款: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29、《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2款: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30、《条例》第71条: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
31、《条例》第55条第3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32、《条例》第72条第9项: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 33、《条例》第61条: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34、《条例》第56条:不按规定牵引挂车的。
35、《条例》第72条第5项: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 36、《条例》第72条第5项: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简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