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强化班刑法分则授课提纲(韩友谊5.18-19北京5次)

2019-08-20 19:32

罪刑各论

第一章 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

一、罪状和法定刑 (一)罪状 简单罪状 叙明罪状 引证罪状 空白罪状 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指出了必须参照的法律、法规。特点: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 (二)罪名

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类罪名是某类犯罪的总名称。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只能依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五种不同的具体行为类型,不管行为人是实施其中一种还是数种行为,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三)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如第121条、239条、240条、317条第2款、383条第1款第2项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浮动法定刑(机动刑) 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如“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四)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法定刑是法条中表现的、供法官选择适用的刑种与刑度。宣告刑是法官在判决书中确定的特定刑种与刑度。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一)注意规定

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二)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即“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例:关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也要认定为抢劫罪

B.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也应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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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抢劫罪

C.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ATM取款的行为,也能认定为盗窃罪

D.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间谍罪

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三种行为:(1)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就按照此罪的既遂来处理。间谍罪是行为犯,只要有间谍的行为,即使不出现任何结果,都可以成立此罪的既遂。但是行为本身要具有危险性。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行为对象:(1)国家秘密。包括了绝密、机密还有秘密。(2)国家情报。此处的“情报”是必须和国家安全有关系,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境外包括国外,与我国是否为敌,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例: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卷二第14题,单选)

A.甲构成叛逃罪

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

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1、客观构成要件

放火是指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的行为。放火罪是危险犯,其既遂标准采取对象物独立燃烧说,即只要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具体侵害结果。

“公共安全”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安宁。 放火致人重伤、死亡的,无论对重伤、死亡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属于放火罪的实害犯。

2、主观构成要件

放火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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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此罪仅仅是刑法第114条和115条的“兜底”,即“其他方法”必须是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如醉酒后在高速路逆向高速行驶的,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成立本罪。

2、如果能够用其他的罪名解决的问题,尽量不用此罪名。如劫持火车的,可以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公路井盖的,可以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当然盗窃生活小区井盖的,还是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2年卷二第15题,单选) 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恐怖组织,指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特别是政治目的,而对不特定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和财产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以造成社会恐惧的犯罪组织。组织,指组建恐怖组织;领导,指策划、指挥恐怖组织的具体活动;参加,指加入恐怖组织,成为其一员。

2、犯本罪并且实施杀人、绑架、强奸等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四、劫持航空器罪

1、航空器必须正在使用中。指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属于“使用中”的航空器。

2、航空器可以是民用航空器,也可以是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3、劫持,指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控制航空器。此处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方式,应达到足以抑制机组人员或其他人员反抗的程度。

五、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盗窃指违反占有者的意思,将上述物质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抢夺指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上述物质的行为。至于他人的占有是否合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即在“黑吃黑”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此罪。此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完成了盗窃、抢夺行为,上述物质发生占有的转移,此罪便既遂。

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成立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骗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成立诈骗罪和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在实施窃取、抢夺行为时,对犯罪对象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行为人误以为是一般物品实施盗窃,实际上窃取了枪支、弹药的,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一致,而不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罪。盗窃后非法持有的,另成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例: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第58题,多选)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六、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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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客观构成要件

(1)本罪存在的时空范围:水路和公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危险分配(如下图所示): 责任体系(违章及程度) 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 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 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0万以上并无力赔偿的 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 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驾车;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良;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⑤严重超载;⑥逃逸的 同等责任 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 死亡三人以上 民事责任 (3)本罪主体是参与公共交通的人员,包括机动车的驾驶者、乘客、行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成立本罪。

2、 “逃逸”的性质

(1)交通肇事重伤1人+主要责任+逃逸=交通肇事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定罪情节”

(2)交通肇事罪+逃逸: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情节”

(3)交通肇事罪+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即使救助死亡:7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情节”

3、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解释者认为“逃逸”是故意指引下的行为,肇事者与指使者就“逃逸”形成共同故意。则指使者是“逃逸”的教唆犯,肇事者是“逃逸”的实行犯,就“逃逸”形成共同犯罪。

罪名 行为 主观方面 存否共犯 交 事 撞 人 过 失 否 通 罪 肇 逃逸 故 意 存在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带离后隐藏 故意 存在 或遗弃 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赵某大肆盗窃马路上的井盖,致使3人落入井中,其中2人重伤,1人死亡。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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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B、高某驾驶大客车在柏油路上行驶时,迎面驶来一辆载客三轮车,高某早就对三轮车营运和自己抢生意心中有气,就产生了“挤”一下三轮车的念头。于是高某开车占了三轮车的车道,三轮车司机杨某躲避不及,二车在路中间相撞,造成三轮车司机及乘客三死一伤的重大事故。高某成立交通肇事罪。

C.农民甲承包了100余亩农田,在病虫害发生之际,因为没有资金购买农药,便盗窃某农场的剧毒农药30余瓶。甲的行为构成盗窃危险物质罪。

D.张某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规则,导致李某重伤;现场的围观者要求张某将李某送至医院,恰在此时,与张某相识的王某驾车经过此地,并将车停在张某身边,打开车门,让张某上车,后一同逃走。李某因无人救助而死亡。王某与张某构成因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公布 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法释[2000)33号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本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作为其构成要件的销售金额应当包括因签订合同而即将获得的销售金额(或销售合同上规定的货款)。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按照此罪未遂处理。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8个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依法采取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处理原则。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1、假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假药: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2、本罪属于行为犯。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成立此罪的结果加重犯。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不要求以营利或者牟利为目的,即使赔本出售,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 月27日起施行) 法释[2009]9号

二、走 私 罪

(一)走私罪综述

1、走私罪根据走私对象不同所触犯的罪名也不一样。如果走私的是武器弹药,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等。

2、走私罪中有七个走私罪打击的是双向行为,有三个走私罪是例外:两个只打击出口不打击进口(走私文物和贵重金属),有一个只打击进境不打击出境(走私废物)。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指的是走私前述犯罪中的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物品。如果走私的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的,构成走私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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