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 (三) 。 第二十一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二十三条 (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置)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相关工作的配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本建筑区划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建筑区划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在本建筑区
划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 :
(一)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权利)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建筑区划; 2、 ; 3、 ; 4、 ; (三) ; (四) 。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约的责任)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并由业主委员会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布该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一)向全体业主或相应业主支付违约金 ; (二)损害赔偿;
(三) ; 第二十八条 (连带责任)
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
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 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三十条 (规约的修改与补充)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三十一条 (规约的效力)
本规约对本建筑区划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规约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规约保存与执有)
本规约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 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区(市)县
(物业名称)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建筑区划及物业构成附图
附件2:建筑区划物业共有部分明细
附件3:基本情况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联系电话: (五)通讯地址: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资质等级: (五)联系电话: (六)通讯地址: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联系电话: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