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申请门诊医疗费补助待遇须携带社会保障卡、辅助检查报告单、近期(二年内)有住院的需住院病历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由州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初审,填写《延边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就医申请表》,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审
核合格后发放门诊治疗审批单。首次审批的待遇享受期限至当年12月31日。第二年需要继续治疗的,需按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门诊医疗费补助待遇的参保职工可以根据病情及治疗需要,一个年度内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患两种疾病及以上的,可增加一家定点医疗
机构。申请后如需变更,在第二年审批时重新选定。
附表:
附表一《延边州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医疗补助月支付限额标准》
附表二《延边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准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