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星搏击健身俱乐部会籍申请协议书
合约编号:
会员姓名 先生 女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会员卡号 NO. 通讯地址 健康状况 良好 不好,有如下问题 会员类型 其他内容 会费 ¥ 在会时间 从 至
会籍顾问: 会员签署:
日期: 年 月 日
尊敬的会员,以上各项是您入会时被承诺得到的条件,并已得到您的确认。超出此范围的其他优惠、条件或承诺,本公司将不予以承认。请确认已阅读并完全接受本协议书的各项条款。 一.会籍说明
1.申请加入会籍必须为健康,可运动人士。如有任何疾病应签署协议前告知俱乐部并在协议中注明,如因隐瞒身体状况而发生任何意外均由会员自行承担。
2.申请加入会籍必须为年满15周岁以上(培训班会员除外)。66周岁(含66周岁)以下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以身份证显示年龄计算)。
3.申请者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加入会籍时,俱乐部根据申请者购买的不同种类会籍为申请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加入会籍应遵守条款
1.会员申请入会应如实完整填写本协议内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2. 会员的会籍及协议所赋予的权利属于会员个人所有。未经俱乐部允许不得擅自转让。转让前需向俱乐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会员转让手续费为200元人民币。您指定的受让人应符合入会资格并重新建立被受让人的会籍档案。会籍受让人应承诺受本协议和会员守则的约束。 3. 会籍(会员卡)只可转让一次。年卡以上卡种具有转让权。
4. 会员所参加会籍的种类详载于本协议第一页。因金额不同导致所参加的会籍种类也不同,在俱乐部运动时享受不同种类或时长的服务。
5. 如果您违反本协议书,俱乐部相关会员规章约定,则俱乐部将保留终止您会籍的权利。这种情况下终止的会籍将不退还任何相关的预付款或会费。
6. 如果俱乐部永久关闭您所登记的会所,且没有本俱乐部其他会所,则本协议将于本会所关闭之日终止。因此,您不必再支付任何其他会费,本俱乐部将退还任何未使用的预付费或已缴纳费用。
7. 会员卡遗失或被盗窃者,要求补办新卡的,需付10元人民币工本费补领新卡。签订本协议声明您明白该工本费为卡的使用损耗费,并同意在会员卡到期后工本费不予以退还。
8. 由于格斗实战具有一定危险性,所以严令禁止会员在未经过俱乐部允许和教练员陪同的情况下,私自进行格斗对练,由此引发的所有后果由会员本人承担。俱乐部概不负责。
9.在格斗实战前,参与者必须穿戴全套护具,包括头盔、拳套、护胸、护裆、护腿、护臂及牙套等,未曾穿戴或穿戴不齐者,所造成一切后果由会员本人承担。格斗实战中,应严格遵守运动规则,谨听裁判或教练员指令。对于不守规则或不尊重裁判的会员,造成恶劣影响者,俱乐部有权开除其会籍,并不予退还会费。 10. 会员个人物品应自行负责保管。任何时候请勿将贵重物品存放在储物柜中。会员请勿携带贵重物品进入会所。如进入会所时携带包括但不限于珠宝、现金等贵重物品,停留在会所过程中均须随身携带。如您因未接受此建议导致财务丢失,俱乐部概不负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会员或会员来宾任何财务(包括车辆和车内物品)以及遗留在储物柜(无论是否上锁)中的任何物品若在俱乐部内遭受损失。俱乐部概不负责。
11. 俱乐部有权变更营业时间和收费标准(已经缴纳的会费不受变更的影响)。本俱乐部有权增加、改进或取消某类俱乐部项目、设施或课程的权利。我们将对变更事项以在俱乐部张贴通知的形式告诉您。自通知张贴之日起7天后变更事项开始生效。
12俱乐部因维修、法定的假日以及按政府或规章的管理要求,定期暂时停止设施(或其中的部分设施)的使用以便进行维护。而且只要此类暂停使用是合理的,并不对本协议书造成任何影响。如果您登记入会的俱乐部因不可抗力事件被迫关闭或部分关闭30天以下,如罢工、工业行动、天灾、战争、恐怖行为、骚乱、内乱、恶意损坏、意外事故、火灾、地震、台风、断电或遵循法律或政府指令、规则、规章以及指示,则您没有权利要求退还会费或终止您的会籍。
13. 会员担保并声明身体状况良好,不存在或妨碍使用俱乐部设施的医疗原因或伤病。会员确认俱乐部未在会员入会前为其提供任何医疗建议,并知悉俱乐部任何时间均不为会员提供有关身体状态和使用会所设施之能力的任何建议。如果会员目前或入会后有任何健康或医疗方面的问题,应先咨询医生。然后再使用会所的设施。会员同意确保开始定期锻炼前身体健康和身体状况良好为其自身责任,并且会员应确保以安全和小心的方式进行此类定期锻炼。
14.本俱乐部严禁15周岁以下(含15周岁)儿童进入训练场地,如自行进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伤害本俱乐部概不负责。
15.您在签署本协议时,同时承诺遵守本入会协议全部条款与俱乐部相关规定。 16.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解释。 17.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8.俱乐部入会协议(本协议第一页)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