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操作指引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一、生产企业在4月20日前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核销,在申报系统录入并生成相关报表、电子数据;
二、税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核销数据进行初步审核,退税系统自动根据进料加工核销电子数据计算并生成反馈表;
三、企业对反馈表的进出口数据以及分配率进行核对,分为核对相符与核对不符的情况:
(一)核对相符的,出口企业进行确认操作,税务部门收到企业的确认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核销结果反馈给出口企业;
(二)核对不符的,出口企业根据实际进出口情况和税务部门提供的电子数据之间的差异填报调整数据,填报后再次报税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对调整后的核销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确认,并将核销结果反馈给企业。
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可以细分为以下七步: 第一步 出口企业申请进料加工业务核销(企业) 生产企业应在4月20日前,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经核销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一、录入核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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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申报系统,通过【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进料加工数据采集】→【免抵退核销申报录入】录入核销数据,如下图:
注意:电子账册需填写“报核起始时间”,一般手册只需填写“海关核销时间”。
二、生成核销申报电子数据
通过申报系统【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生成进料加工申报】→【生成进料加工数据】,选择“免抵退核销申报”,点击“确认”后生成进料加工核销申报电子数据。
三、打印《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 进入申报系统【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打印进料加工报表】→【打印进料加工报表】,并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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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打印预览”后打印报表,签章后同电子数据一并报税务机关审核。
第二步 税务机关进行受理及反馈
税务机关对企业初次提交的核销申请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数据)交企业确认。
一、进入核销申报受理功能
进入审核系统【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进料加工核销】,输入企业代码,点击“下一步”,界面跳转到进料加工核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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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读入企业申报数据
点击“选择文件”读入申报数据,此时会有相关提示,如“存在未申报的手册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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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入后点击查看明细按钮,可以查看到企业申报的数据。
三、导出反馈数据并打印《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
点击反馈按钮给企业提供实际分配率反馈(简称为反馈数据1);
点击打印按钮打印实际分配率反馈表;
四、将审核系统中的明细核销电子数据反馈给企业 税务部门应将审核系统中的核销明细数据一并反馈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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