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相关建议等。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评估工作,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做出评估结论。
应急处置与救援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接收、流转、报送情况; (二)现场、岗位先期处置情况;
(三)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现场救援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四)应急组织指挥、救援队伍、联动协调等工作情况; (五)现场监控、警戒、处置、环境影响防控与检测以及信息发布情况;
(六)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七)救援成效、经验教训; (八)相关建议等。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业绩考核,并作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评选的依据。所属企业应当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四十二条 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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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处置救援及响应任务,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或控制次生、衍生生产安全事故,使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应急技术研发、装备配套以及工具材料革新方面取得实际效果,成功用于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日常应急管理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对应急管理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 所属企业违反本办法,不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具有以下情形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监测与预警措施,导致发生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监控、疏散等应急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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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或者处置、救援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规定,安全生产应急准备能力明显不足或应急处置救援响应流程存在严重缺陷,对审核、检查或通报提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严重不符合或问题不予改正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发文日期: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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