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

2019-08-20 20:29

(二)宿舍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

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五)中小学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教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

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

(六)幼儿园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其主要生活用房,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

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三小时的日照。

第二十二条居住建筑(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退让中视为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规定标准日照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表3-1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筑(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

非居住建筑,在退让中视为居住建筑)的间距,在满足居住建筑规定的日照标准的基础上,还应符合消防间距、疏散通道等的控制要求,同时不影响周边相邻有日照要求建筑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还须符合表3-2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

筑除外)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消防、疏散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等的控制要求外,还须符合表3-3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进行建筑间距退让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应包括底部非居住

用房的高度。

(二)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不扣除裙房的高度。 非单一功能的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按照前述条款的要求,对不同性质的建

筑部分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

若建筑与非建筑实体(如挡墙、护坡等)相邻,应视非建筑实体为非居住建筑,按照

前述条款计算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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