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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会计主体“双分录”的思考(一)[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伴随《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的发布,与企业会计主体相比较,政府会计主体已清晰地呈现出了“双目标”(即“政府会计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双系统”(即“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和“双基础”( 即“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技术特征。尽管政府会计主体存在“双目标”和“双系统”的客观需求,但受制于同一会计主体的限定,当同时涉及预算会计系统和财务会计系统的某一交易事项发生时,必须通过双重账务处理的方式(以下简称“双分录”),才能既确保同一政府会计主体的账、证、表、实四大要素核对相符,又能分别实现政府分别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的“双目标”。从近年来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改革进程来观察,“双分录”已不同程度地有所体现,但不同制度之间对“双分录”作用机理的理解及“双分录”范围的厘定却有所不同。本文拟对“双分录”的作用机理及“双分录”的涵盖范围加以专题探讨。 一、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双分录”的梳理与评析
由于事业单位与各该级财政部门之间存在着天然的预算和资金脐带关联,在事业单位发生与财政资金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购建、在建工程的结算以及与长期投资相关的资金支付时,必须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来列支相应的支出,以反映相关的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此外,因上述预算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相关长期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事业单位会计主体还必须将这些长期资产予以记录,由于预算资金支付时已分别借记相关支出类科目,事业单位已无法按照与企业会计主体相类似的方式来记录这些长期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