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019-08-20 20:30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核算,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和各业务单元。 第三条 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分为以下几类:

房屋及建筑物:指公司拥有的生活用房、经营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运输设备:指公司拥有的卡车、面包车、摩托车、小车及其车辆;

通讯设备:指公司拥有的交换机、对讲机、传真机、电话机及其他通讯设备; 生产经营设备、器具、工具:指公司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器具、工具以及动力设备等;

电脑设备:指公司拥有的电脑、打印机、服务器、网络设备等。

办公设备:指公司拥有的办公家具、复印机、空调、打字机、家电、办公设备等; 试验设备、器具、工具:指公司拥有的试验检验用的专用设备、器具、工具。 其他设备器具:指公司拥有的为(未)归入以上分类的设备、器具、工具。

第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1.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集团及各业务单元采取财务部、有关职能部门或使用部门二级管理的办法,将固定资产按照其用途和性质归口到有关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管理。

2.财务部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各归口部门要建立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台账;并定期进行二级核对以及实地盘点,做到帐帐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五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当由使用部门在年底编制预算前做出购置计划,报物供部做出全年采购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列入预算。实际采购时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和工作情况,确定购置的数量和顺序,按集团有关资金支出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批后,由物供部进行采购。

第六条 临时急需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过采购审批流程后,按集团有关资金支出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批后,由物供部进行采购。

第七条 全部固定资产购置均由财务部统一列支,设立固定资产金额账及品

种数量明细账进行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实行编号管理。固定资产配属有关部门前,由财务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予以分类编号并粘贴标签。

第三章 资产移转、闲置及减损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与转移。

1.凡列入固定资产的,未经总裁(总经理)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拨、转移、借出和出售。

2.内部设备(是否改为固定资产?)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四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章。其中,第一联留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据以登记台账;第二联送财务部;第三联送移入使用部门,第四联送移出使用部门。财务部办理转账手续。

3.部门之间固定资产的临时借用,必须填写《固定资产内部借用单》。 3.集团对外的设备(是否改为固定资产?)调拨和转移一般实行有偿调拨方式,设备主管部门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现有净值、新旧程度按质论价。原则上调出设备的价值不得低于设备的现有净值,对外处理(处理是否换成调出,和上文保持一致?)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提出设备的处理价值,报总裁(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处理。各业务单元处理原值超过3万元的固定资产,须报经总裁批准(是否改为净值2万?)。

4.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各使用部门无权对设备(是否改为固定资产?)进行转移及处理,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部门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条 资产送修处理。

固定资产须送厂商修复时,应由其管理部门填写《设备报修单》。 第十一条 出租或外借处理。

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先会同会计部门按程序呈总裁(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办理,并应制定契约,副本送财务部以备核对。

第十二条 闲置固定资产处理。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理,填写《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并拟定处理意见呈报总裁(总经理),经批准后方能进行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与报废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与封存。

1.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理时,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资产报损申请表》,由财务部门将其净损失上报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按程序办理相关报废审批手续。

2.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生产率低,耗能高,而且不能改造利用的。

(2)不能动迁的设备,因厂房改造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除的。 (3)腐蚀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可能发生危险的。 (4)设备老化、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

(5)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使设备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3.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能继续在生产线上(是否删掉)使用,主管部门与使用部门要及时作价处理。处理后的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一起办理固定资产的注销手续。对外处理报废固定资产时,变价收入上交财务部。

4.凡长期停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封存、保管。

5.闲置设备和封存设备启封后,由使用部门填写启封单,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并按财务制度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5条和16条顺序是否互换,和篇头对应?)

第六章 固定资产盘点制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盘点一次。另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的项目中根据登记台账,每一类别至少抽点二、三项,盘点后应填写“盘

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一份呈报总裁(总经理)批示后送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损坏和流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经主管部门同意而私自转移固定资产的,除责令责任人追回资产外,对责任人追究责任;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增加一条:因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视具体情况对使用部门领导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总裁批准后发布执行,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此前有关集团对各业务单元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及时掌握集团固定资产的构成与使用状况,保证财产核算的准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确定的标准。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属于固定资产核算的起点。

(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价虽不满 2000元,但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价值 500元以上的,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

第三条 按固定资产增加的来源不同分为购入、自行建造、改建扩建、投资转让、融资租入、盘盈、接受捐赠和国家拨款建造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

1.购入新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交纳的税金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4.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作为原价。

5.接受捐赠的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值估计作为原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该项固定资产有关凭据中所标明的价值作为原值,并将发生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一同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

6.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8.基建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9.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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