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已进入毕业环节或修业年限已满的学生,毕业时仍有课程或其他教学环节不合格,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数,作结业处理。
48. 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及格者,毕业离校前不安排补做,发给结业证书。离校后两年内(每年十二月底)向教务处申请,在下一届毕业环节中补做,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补做不得超过两次。
49. 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个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不包括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者,不能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50. 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其不合格的课程,离校后两年内(每年六月下旬或七月初)回学校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学生不合格课程的回校考试不得超过两次。
51. 学生在校学校一年以上而终止学业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
52. 毕业证书遗失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登报挂失后,经学校审核属实,可发给毕业证明书。
53. 凡本校本科毕业生,准予毕业,符合《四川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规定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54.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国内、外的各种竞赛,如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等,对成绩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 55. 处理
1、凡考试违纪者,违纪课程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考试作弊的处理,除作弊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还要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6.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弊行为有: 1、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的当事者; 2、组织作弊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4、偷窃考试试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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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的考试违纪行为,且拒不认错,态度恶劣者,将给予警告处分。在《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界定与处理标准》中,以学生为本,本着教育学生、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原则,对不能深刻认识、反省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实行一级处分。
对于抢夺、偷窃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在考试进行中主动中止且主动交代代考(或情人代考)行为者,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8. 理工类授予学位的平均学分绩点>1.8者,文科类绩点>2.1者。
59. 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离校前仍不符合毕业条件作结业处理者,不能授予学位。 60. 你是如何看待大学生考试诚信问题?
61. 大学生是否应有“成人意识”,做到遵守法律、校规,遵守管理中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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