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7: 好了,没有问题了。在本法庭休庭后,证人应该到本法庭的书记员处,核对庭审证言笔录并签字,现在证人张8退庭。 审判长4: 原告方,你还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供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A: 有。审判长,我方共有以下十一项证据要向法庭提供。 证据一是原告持有的结婚证一个,证明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和结婚登记的时间。 审判长4: 被告方有何质证意见?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被告委托代理人C、D: 对于原告方提供的1号证据没有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二是湘南市清园区公安分局(2003)第016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因殴打原告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D: 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殴打原告的原因是原告多日没有回过家,这一点请合议庭予以充分注意。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三是湘南市清园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室2003年1月18日做出的湘清公鉴(2003)第15号法医学检验报告书原件一份,证明原告遭被告殴打致轻微伤乙级,需医疗费1000元。 审判长4: 被告方对证据有异议么? 被告委托代理人C、D: 真实性没有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四是被告与第三者卢倩坐在一起的照片一张,拍摄于2001年11月5日,证明二者存在不正当关系。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对原告方的4号证据提出异议,首先,这张照片是被告与其同事卢倩在被告所在的公司组织其员工游览香山时由被告的同事拍摄的,当时有公司的许多员工在场,其次,照片中二人并无过分的姿态,并不能籍此就无理地推断被告与其同事有不正当关系,他们只是普通的同事关系,第三,该照片是原告从被告影集中窃取的,从这一点足以看出原告对被告的极端不信任及强烈的猜忌心,最擅长编造事实。总之,从该照片本身并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五是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的商品房产权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登记的产权人为原告2与被告3,发证时间为1997年11月1日,证明该商品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对原告的5号证据提出异议,虽然从形式上说,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原告与被告二人的,但所有的购房款都是被告出的,甚至连装修的费用都是被告的出的,原告并未支付一分钱,所以该套商品房实质上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告一方的个人财产。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六是原告所在单位教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原件,出具证明的时间为2003年5月15日,证明原告自2001年2月至2003年1月,因身体不适共请假200个课时,财务部门扣发原告课时费4000元,证明原告因受被告殴打和虐待,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对原告的6号证据提出异议,原告单位的人是来找过我方当事人,但他们只是听原告的一面之词,对我方当事人的话只字未提,足见其心存偏见。此外,原告与原告单位的同事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他们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值得法庭认真考虑。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七是法医鉴定费发票一张,原件,内容为鉴定费150元,证明原告验伤费用为150元。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D: 对原告的7号证据无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八是原告的清园区中医院病历一本,日期为2002年6月至2002年11月,其主要内容为记载原告自6月至11月在该院治疗因被告殴打所致的外伤,证明被告在此期间殴打过原告。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对原告的8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在此期间殴打过原告。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九是医疗费收据12张,共计医疗费1656元。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对原告的9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在此期间殴打过原告。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十是清园区计生办出具的环孕检证明一份,出具证明的时间为2003年5月10日。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D: 无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十一是双方的子女梁雪冰的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证明梁雪冰的出生时间及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D: 无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方还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么? 被告委托代理人B: 审判长,我方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4: 被告方,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供吗?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D: 没有。
审判长4: 现在法庭询问你们双方当事人一些问题。你们是何时相识的? 原告2: 是在1995年8月。 被告3: 没错。
审判长4: 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他人介绍?
原告2: 是我的一个朋友介绍认识的,但是是自由恋爱。 被告3: 是。
审判长4: 你们是何时进行结婚登记的?是否举行了婚礼?
原告2: 1997年9月30日进行的结婚登记,第二天国庆节举行婚礼。 被告3: 是。
审判长4: 刚结婚时双方关系怎么样? 原告2: 非常好,持续有一年多的时间。 被告3: 刚开始双方关系也就一般。
审判长4: 什么时候关系开始紧张的? 原告2: 从98年春节以后。
被告3: 不是,婚后不久原告就对我逐渐冷淡。 审判长4: 是什么原因?
原告2: 被告在外面有第三者,刚开始他还抵赖,后来他就亲口承认。 被告3: 我从来就没有第三者,更没说过什么我有第三者之类的话,是原告在外面有第三者。
原告2: 这是被告在掩饰自己有第三者,故意转移视线、混淆视听,把过错往我头上推。
审判长4: 原告,被告什么时候打过你?
原告2: 从98年春节以后,被告就借家务琐事和我吵架,我要是顶几句嘴,被告就开始动手。
被告3: 原告经常给我脸色看,我气不过,才跟她吵架,根本就不敢打她,她动不动就要死要活要离婚。
审判长4: 你们是否有子女?是什么时候出生的?是男孩还是女孩?叫什么名字?
原告2: 有子女,是2000年1月24日生的,女孩,叫梁雪冰。 被告3: 是的。
审判长4: 原告,在怀孕和哺乳期间,被告是否打过你? 原告2: 没有,但他在外面一直有第三者。
被告3: 好不容易说了一句实话,又带了一条假尾巴。 审判长4: 被告,请注意你的语言! 审判长4: 原告,被告后来是否打过你?
原告2: 从2001年春节过后,被告就开始经常性地殴打我,而且打的也很厉害。 被告3: 她让我戴“绿帽子”,受不了才打她。
审判长4: 原告,你找过居委会和单位说过这些情况吗?
原告2: 我先找过居委会,是在2001年3月份,居委会的人来找过他,但没有用。后来因为有几次打的很厉害,大概是在2001年5月份,没办法上课,不得不向单位请假,这样,单位也知道这件事,单位的领导也找过他,但没有一点效果。被告就是个蛮横无理的人,根本不讲道理。
被告3: 居委会和原告单位不是解决问题的,而是护着原告的。
审判长4: 原告,你到医院治疗过吗?
原告2: 到过。在2001年我就到清园区中医院看过,但病历和发票已经遗失。在2002年6月至2002年11月,我在清园区中医院看过三次,这个病历上有记载,花费医疗费共计1656元。
审判长4: 被告,你是否同意原告的陈述? 被告3: 有证据的我承认。
审判长4: 原告,请你陈述今年年初殴打和报警事件的经过。
原告2: 2003年1月17日晚,我正在家中看电视,8点钟左右,被告推门进来了,一身酒气,喝得醉醺醺的,不由分说就对我进行殴打,我随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来清园区公安分局将被告拘留了5日。我要求公安局进行验伤,检验结果是轻微伤乙级,需要医疗费1000元。
被告3: 不错,我是打过她,但是是她自己找打的,是她做了对不起我的事。而且我并没有像原告说的那样经常殴打她。 审判长4: 小孩现在由谁抚养?
原告2: 现在由我抚养,暂时住在我父母家里。 被告3: 我想看看女儿都不行。 审判长4: 原告,你现在是否怀孕? 原告2: 没有。计生办出具了孕检证明。 审判长4: 你们双方是否分居了?
原告2: 分居了,从被告进拘留所就开始分居。 被告3: 从拘留所出来后,她就始终避而不见。 审判长4: 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原告2: 有商品房一套,即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面积70平方米;含装修费用价值约为35万元;股票110000元;记帐式国库券15万元; 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价值5千元;IBM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8千元;长虹等离子电视一台,价值3万元;键伍音响一套,价值3万元;海尔分体空调一台,价值8千元;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约1万5千元。 被告3: 我已经在前面证明了这套商品房购房款和装修费都是我出的,是我婚前个人财产。IBM笔记本电脑是公司配备给我的工作用品,所有权归我公司所有,不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其他的我没有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是否同意被告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