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措施,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4、施工工程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工序卡》上签字。
5、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理整顿现场。
6、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爱护安全设施,不乱拆乱动。
7、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帮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8、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上告。
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9、尊重和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与指导。
10、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
6
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七、 工地临时指派负责人职责:
1、指派负责人是本工地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工地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4、负责组织对跨本人负责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进行检查与落实。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5、按时提出本工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指派人许可后负责组织实施。
6、充分支持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负责本工地职工的安全教育,严格遵守文明施工的规定,确保在本工地施工范围内做到文明施工。
7、负责对负责的施工工程进行安全监督与指导。
第三章 附则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采用“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对发生事故按照公司、所内的规章制度执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