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工龄认定

2019-08-30 13:20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委组织部,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各有关事业单位,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入编前被聘用时间计算工龄有关问题的建议》已经自治州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龄认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工龄: (一)被正式录用人员原在公有制单位受聘或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须经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从业,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遵纪守法,其聘用时间可与录用后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施行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施行前,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未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经核查属实的,其录用前临时聘用时间可与录用后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通过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聘用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又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人员,其录用前聘用时间可与录用后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符合工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龄认定程序

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审批表》,并提供工龄认定公示结果及相关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认定工龄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1)本人申请; (2)工作简历;

(3)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等;

(4)本人人事档案;

(5)聘用(劳动)合同原件;

(6)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工资发放表原件(或加盖有关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学历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其他有关问题

1、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新人函〔2006〕275号)精神,入编前的工龄不计算

为工资套改年限及任职年限,工资福利待遇不做调整和追补。

2、有关单位及个人所提供材料应真实、客观,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按违反人事工作纪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本办法由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审批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审批表

现工作单 位 职 务 现工龄 硕士及以上学习经历 姓名 参加工作 时 间 更改后 工 龄 工作单位 名 称 (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 性质 是否有聘用缴社会养老 职位 (岗位) (劳动)合同 保险情况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起止时间 工 作 经 历 更改工龄原因 本人意见(签字) 单位 意见 主管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 机关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本表一式四份,审批机关、主管单位、工作单位、工作人员本人档案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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