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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处理几个问题的解答【税务实务】
由于房地产企业可以预售房屋的特殊性,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也就具有特殊性,这些问题处理不当最容易引起税务争议。比较典型的问题可归纳为三大类:未完工产品要不要进行汇算清缴?预缴税款究竟怎么缴(比如:基数是否含增值税),有哪些注意事项?未完工产品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如何处理?等等。
本文针对上述问题做出解答,希望能帮到您。 一、未完工产品要不要汇算清缴?
未完工产品是不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因为:
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不仅需要对象的收入已实现,而且还需要对象的成本费用项目能够全部准确核算出来。
未完工开发产品在纳税年度结束时,只有预售收入,其成本费用项目仍然不能够归集全,也不能够准确核算出来,因此,纳税年度结束时,仍未完工的开发产品在当年度内预缴的所得税,不能参加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预缴税款究竟怎么缴?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什么时候预缴?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度)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在取得预售收入的季度(或月度)预缴。
(二)预缴时对否允许扣除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预缴的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