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豫发改投资?2006?1696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扩权县发展改革委、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精神,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针对我省投资体制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委对豫发改投资[2004]1838号印发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原备案办法)作了补充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原备案办法第三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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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国发[2004]20号);
(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1101号);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
国家和省今后新颁布的政策规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及时公示,涉及备案项目管理的内容应按新规定执行。
二、原备案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备案项目涉及的土地、环评、城市规划等相关手续,在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后分别由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审查办理;投资主管部门未予备案的项目,不得办理土地、环评等相关手续。”
三、《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中要求登记企业工商注册编码,如果建设项目为原有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应填写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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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工商注册编码。如果建设项目为新建项目,则应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编码,企业名称应填写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
四、为了方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后办理其他相关手续,企业在网上完成项目备案的同时,由省辖市、扩权县、开发区等投资主管部门增发纸质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见附件),备案表加盖备案受理机关印章。
五、原备案办法补充行业编号:资源—源。
六、修改原备案办法附件3编号规则。编号由原12位增加到14位。具体编号为:第1位为“豫”,第2-4位为备案机关编号,第5位为备案项目所属行业编号,第6-9位为备案年度,第10-14位为备案项目编号。
(一)相应的第2-4位编号分别是:第2位为省辖市的简称,第3-4位编号如下:
1、 18个省辖市:第3-4位填写“市域”。例如:豫郑市域工[2006]00145。
2、 46个扩权县(市):第3位填写扩权县简称,第4位填写“市”或“县”字。例如:豫郑巩市工[2006]00145;豫新新县工[2006]00145。
3、 27个开发区:第3-4位填写开发区简称。例如:豫信潢经工[2006]00145。
(二)新增11个扩权县(市)简称:栾川县—栾,通许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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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汝阳县—汝,嵩县—嵩,郏县—郏,叶县—叶,延津县—延,武陟县—武,清丰县—清,襄城县—襄,南召县—南。
(三)27个开发区简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高,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高,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经,郑州出口加工区—市出,河南惠济经济开发区—惠经,河南开封经济开发区(含黄龙园区)—市经,河南洛阳经济开发区—市经,河南洛阳工业园区—市工,河南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高,河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高,河南林州经济开发区—林经,河南鹤壁经济开发区—市经,河南新乡高新技术开发区—市高,河南新乡经济开发区—市经,河南长垣起重工业园区—长起,河南延津小店工业园区—延工,河南焦作经济开发区—市经,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市经,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市工,河南许昌经济开发区—市经,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市经,河南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市经,河南商丘经济开发区—市经,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市经,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市经,河南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高,河南潢川经济开发区—潢经。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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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项目编号:豫××××[××××]×××××
经审核同意该项目备案。 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总投资:×××××××(资金来源:×××××××) 计划建设起止年限:×××××××
主要建设内容(生产性项目要列明采用的工艺技术、主要装备等):××××××××××××××××××××××××××××××××××××××××××××××××××××××××××××××××××××××
备案受理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此表已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
2、备案表自开具之日后有效期两年;
3、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应重新登记备案。 4、此表必须打印,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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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企业 备案 办法 通知
抄送:省国资委、省国土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银监局、
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统计局、省安全 生产局、省煤矿安监局、省煤炭局、省国税局、郑州 海关、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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