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7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或者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供的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那个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制止、纠正、处罚而不予制止、纠正、处罚的;
(二)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文件齐全且符合要求,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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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2日省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规[200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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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河 北 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河 北 省 建 设 厅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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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报 说 明
1、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填写。
2、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五份,字迹要清晰工整。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3、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虚假情况,不予备案。 4、报告须经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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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 工 项 目 审 查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工程地址 结构形式 层数 表1
建筑面积 工程规模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施工图审查批准号 施工图审查机构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许可证号 审查项目及内容 一、完成项目设计情况 1、基础、主体、室内外装饰工程 2、给排水、燃气、消防工程 3、建筑电气安装工程 4、通风与空调工程 5、电梯、电扶梯安装工程 6、室外工程 7、市政道路、桥梁工程 二、完成合同约定情况 1、总包合同约定 2、分包合同约定 3、专业承包合同约定 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1、建设前期、施工图设计审查等技术档案 2、监理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 3、施工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 -10-
审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