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一”综合评标办法(试行)

2019-08-31 16:42

扬州市国有投资项目“三合一”

综合评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经营和自律意识,规范其质量安全行为和市场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联动管理机制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合一”综合评标办法是指在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投标活动中,将企业信用行为情况纳入评标范围,投标时分为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三个部分,评标时分别定量计分的评标办法。

采用“三合一”综合评标办法的招标项目,企业及投标项目经理业绩奖项不再纳入定量计分范围。

第三条 全市依法应当公开招标且根据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国有投资项目(房建总承包项目和装饰装修专业项目),应当使用“三合一”综合评标办法。

第四条 使用“三合一”综合评标办法的项目,商务标所占比例为75分,技术标所占比例为20分,信用标所占比例为5分。实行“三合一”综合评标办法后,原综合评标法中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奖项不再加分,改为企业和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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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信用评分,总分值为5分。其中,投标企业信用评分满分3分,占信用总分值的60%;项目经理信用评分满分2分,占信用总分值的40%。

第五条 投标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评分以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的上年度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成果得分为基本依据,根据计算方法得出“信用标”总分值。上年度信用评价成果自发布之日次月起启用,有效期为一年。

第六条 企业和个人年度信用情况未评价的,按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初始分值80分计算。

第七条 “信用标”评分分值的计算公式为:投标企业“信用标”得分=[企业信用基准分+本企业上年度信用分值/上年度房建总承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信用分值最高分*2分]+[个人信用基准分+投标项目经理上年度信用分值/上年度建筑施工类个人信用分值最高分*1.5分]。

其中,企业信用基准分的计算方法为:上年度信用评价成果为80分及以上的,可得信用基准分1分,上年度信用分值为60分的,信用基准分为0分,60-80分之间的,按照插值法计算;个人信用基准分的计算方法为:上年度信用评价成果为80分及以上的,可得信用基准分0.5分,上年度信用分值为60分的,信用基准分为0分,60-80分之间的,按照插值法计算。

第八条 主项资质非装饰装修类别(房建总承包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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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企业)的投标人参加装饰装修业务投标时,其企业信用分值的计算方式如下:

(1)信用评价成果发布后,市招标办应对上年度主项资质为装饰装修类别且信用分值为80分以上的企业信用分的平均值进行计算,并予以发布;

(2)主项资质非装饰装修类别的企业参加装饰装修业务投标时,其企业信用分值=本企业上年度信用分值*0.8。如果该信用分值高于市招标办发布的平均值,则按平均值计取;低于平均值的,则按本企业上年度信用分值*0.8计取。

第九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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