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单位、个人经济损失的;
(4)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5)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6)其他失职类错误。 3、失职追究及处理
(1)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给予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2)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照《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惩诫办法(试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惩诫、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3)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七)否定报备制
1、否定报备制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认为其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要求或申请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不
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2、经办人员对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3、对于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经办人不得擅自决定,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4、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申办单位或申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申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申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5、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6、申请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的申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申请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7、经办人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八)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当事人到机关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2、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
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不予受理的理由。
3、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4、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 5、违反本制度,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要求
制度是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力保障,是效能建设的基础。要以八项制度的建立为契机,进一步以责任制来明确工作职责,以承诺制来明确服务要求,以公示制来推进政务公开,以评议制来强化监督,以失职追究制来严肃工作纪律,逐步建立起以法立制、以制建章、以章定规、以规办事的机关管理运行机制,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各处室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能进一步细化。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制度,并把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委效能办要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