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公章管理制度(2)

2019-08-31 20:48

1.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布的各类须向业主公示的文告; 2.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3. 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的申请文件、管理情况报告; 4. 公共服务性收费的财务审计结果及其他财务性文件;

5. 本制度和业主委员会决议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事项。

第二十条下列事项必须具有有效的业主大会决议,并且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 以业主大会名义签署的各类合同;

2. 以业主大会名义发布的各类须向业主公示的文告,但已经有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成员签字的决议和文告除外;

第二十一条 在紧急情况下,有五名以上业主证明或有关政府部门证明,必须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无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续的,公章保管人经电话征得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后,可以先予加盖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须在事后三天内补齐盖章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不按本制度保管使用公章,由责任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提请业主大会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如已经给业委会、业主大会造成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无法证明由于他人的责任造成公章的不妥使用的责任由公章保管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事项以外,经业主委员会决议,可以由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中金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全体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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