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清除监察空白,反腐不留死角
制定国家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实现反腐败工作制度化的关键举措,在反腐败工作领域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对于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和法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开启了国家反腐败立法大踏步向前的新征程,必将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的伟大实践中激荡起巨大回响。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工作原则、组织、职责、监察范围、监察权限和程序以及对监察机关、监察人员的监督等,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
一、作为基本法律,国家监察法规定了很多重要制度
比较重要的规定有:一是确立了坚持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二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九大提出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三章监察范围中第十五条的规定体现了这一要求。三是赋予监察机关必要职权,保证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与党的纪检机关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呼应。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
置职责。第四章规定了监察权限。
二、监察法规定了一个新的制度,即采用留置措施
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这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也是这部法律的亮点。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要严格依法进行。为规范留置措施的使用,防止滥用,监察法对此作了一系列规定:一是严格审批,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二是要在规定的留置场所执行并进行管理。
三是严格留置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但要经过严格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也就是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四是采取留置措施的,如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同时还对保障被留置人员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一是在总则中关于监察工作要坚持的原则中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规定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三是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四是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五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通过上述规定,来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
三、监察法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规定也备受关注
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监察也不例外。监察委员会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