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VOCs排放总量核算方法的初步探讨(初稿)(2)

2019-09-01 17:10

不足:1、目前只有印刷、家具、汽车喷涂、制鞋等少数行业制定了VOCs的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没有对工艺废气的VOCs规定排放限值,对于确定Co具有一定的难度。

建议可参照《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VOCs的相应排放标准。

2、企业年工作小时数主要根据企业申报资料,部分企业的实际年生产小时数与申报存在不一致,使此方法核算出的VOCs总量与实际存在较大差异。

建议:通过在线监控或其他远程监控手段核定企业的年生产时间。

3、目前排放的气量主要依据风机的额定风量,但由于目前VOCs的排放标准没有对掺风系数及基准气量做出规定,部分企业存在加大风量稀释废气,使VOCs达标的现象;此时按照该方法核算的VOCs排放总量将比实际值大。

建议:针对部分企业存在加大风量稀释废气的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可考虑以每小时各种场所换气次数及集气罩收集有害气体需达到的最小风速、集气罩面积对企业风机风量进行修正。如某企业密封喷漆室体积为500m3,拟采用的风机额定风量为20000 m3/h,但根据涂装室每小时换气次数为20次,则可核算风机风量为10000 m3/h即可,拟采用风机的额定风量明显偏大,应该以10000 m3/h的风量核算VOCs排放总量。

表8 各种场所小时换气次数

表9 按有害物质确定的最小吸入速度

注:表8、表9引自《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 废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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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以额定排放的废气量及排放标准估算

根据企业所在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确定的单位产品基准废气排放量,企业产品的年产量及企业执行的VOCs排放标准估算企业的VOCs排放总量,计算公式为

G=Qo×N×Co×10-9

式中:

G——企业的VOCs的排放总量,t/a; Qo——单位产品基准废气排放量, m3/t; N——企业产品的年产量,t/a;

Co——企业执行的VOCs排放标准,mg/m3。

优点:近期制定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促进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都引入了单位产品废气排放量及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在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确定了单位产品基准废气排放量的情况下,以该方法核算企业VOCs排放总量是比较准确、实用的。

不足:目前行业VOCs的排放标准中尚未引入单位产品基准废气排放量,相关的研究正在进行中。

五、 针对我区VOCs排放总量核算的研究方向初步构想

1、研究我区VOCs重点排放行业单位产品的基准工艺废气排放量,该参数应满足以下要求:

(1)满足作业场所换气要求,保证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满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及《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2007)的要求。

(2)符合集气罩等废气收集装置的设计规范。 (3)满足该行业工艺生产的要求。

(4)满足污染治理的设计气量要求,并具有经济技术可行性。

2、在未有行业VOCs排放标准的VOCs重点排放行业,从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目前治理技术可行性等方面研究参照执行的VOCs排放标准。

3、通过对现有企业的调研,论证VOCs重点排放行业中以单位产品的基准工艺废气排放量及排放标准进行VOCs总量核算的可行性。

4、研究并制定VOCs在线监控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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