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告知书1

2019-09-01 17:25

河北省纪检监察机关 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

根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向你告知如下权利

和义务:

一、权利

1、接受办案人员调查询问时,有权要求其出示证件。 2、接受调查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调查认定的违纪事实材料、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材 料有权要求与本人见面,说明情况和申辩。意见不被采纳的,有权要求办案人员说明理由。

所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本人的党纪处分或其它处理时,有权参加辩护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也可以作证和辩护。

3、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二)办案人员或其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查处的。 对监察机关驳回申请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对询问笔录有权进行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要求办案人员向本人宣读。如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和修改。

有权请求自行书写陈述材料。

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6、接受办案人员调查询问时,对涉及本人的录音、拍照、摄像,有权要求事先告知。

7、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权要求告知本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8、有权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依纪依法保护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对暂予扣留、封存的与违纪行为无关的款物,有权要求及时返还。

9、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对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10、对党组织给予的处分、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按照规定的处理程序有权向所在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向做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二、义务

1、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和询问,如实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有关证据,不得故意隐瞒、歪曲事实。

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

4、不得毁损、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款物。

5、对询问笔录、扣留封存款物清单以及送达的有关纪检监察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办案人员注明。

对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材料、处分决定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也可以另附书面意见。拒绝签署意见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由办案人员注明。

6、遵守有关规定,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采取的调查措施。

告 知 人(签名) 被告知人(签名)

年 月 日

此告知书一式两份:附卷、被告知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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