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3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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