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分类的规划指导意见

2019-09-01 21:54

村庄分类的规划指导意见

1. 类型覆盖

根据《北京市村庄体系规划》,全市的行政村划分为城镇化整理、迁建、保留发展三种类型。

1.1城镇化整理型村庄:位于规划城市(镇)建设区内的村庄。 1.2迁建型村庄:生存条件十分恶劣和与全市生态限建要素有矛盾需要有序搬迁的村庄。

1.3保留发展型村庄:上述两类村庄以外的村庄,这类村庄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的乡村化形态。

2. 城镇化整理型村庄

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包括中心城规划建设区内的村庄、新城规划建设区内的村庄、镇规划建设区内的村庄。

2.1城镇化地区的村庄调整要实现城乡联动发展,与城镇发展同时进行城镇化改造,将农民纳入城市社会服务体系,将农村社区管理纳入城市管理体制,将村庄改造费用计入城镇建设成本,避免新的“城中村”的出现。妥善处理农村集体经济和个体农民的权益,着力解决为转型农民提供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服务等问题。

2.2近期城镇化村庄,应充分结合中心城、新城、镇规划建设区的实施,统筹安排失地农民的居住、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措施。做好规划管理工作,保证拆迁的顺利实施。

2.3远期城镇化村庄,应根据现有情况,以改善、整饬为主,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和绿化建设,重点改善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制定防灾减灾的措施,严格控制无序发展,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和总体开发强度的基础上,可适度进行改建和调整。做好规划管理工作,并制定区别已建合法房屋的改建、扩建房屋拆迁补偿政策,以便今后拆迁的顺利实施。近期编制村庄规划,整治为主,加强村庄人居环境治理。

3. 迁建型村庄

综合考虑限建要素以及现实可操作性,将迁建村庄分为近期迁建、逐步迁建、引导迁建三种类型。

3.1近期迁建村庄:包括位于危害严重的泥石流沟谷、滑坡危险区、塌陷危险区地裂缝外侧500米以内范围、现状及规划高压走廊防护区内、大型广播电视发射设施保护区、地下水源核心区内的村庄。

近期迁建型村庄,应以政府投资为主导,根据具体情况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整体搬迁、局部搬迁或通过加强防护措施达到安全标准保留。搬迁村庄要慎重选址,向条件优越的地区搬迁,避免二次搬迁。同时,将改善农民生存条件和提供农民就业出路统筹考虑,促进搬迁农民致富,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搬迁村农民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在搬迁目的地选择方面,一是具有可操作性,尽可能在同一行政辖区内统筹;二是充分考虑搬迁地农民的经济能力、技能特点、文化习惯等,选择能够促进与当地农民融合,能够发挥搬迁农民技能,促进就业的地区作为接受地;三是选择发展条件好,限制条件少,相对富裕,能够长期稳定发展的地区作为搬迁的目的地。

在“区县村庄体系规划”中进一步深化村庄搬迁规划,落实搬迁方案和搬迁措施,有效引导政府资金的投入。

3.2逐步迁建村庄:包括位于超标洪水分洪口门、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区特级保护区、规划钉桩绿地、地质遗迹一级保护区、污水处理场、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堆肥场、粪便处理场防护区内的村庄。

逐步迁建村庄,原则上由政府主导,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采取多种迁建途径,逐步改善生态环境。原则上搬迁到保留并重点发展的村庄,也可根据农民意愿部分迁入城镇。

在“区县村庄体系规划”中进一步深化村庄搬迁规划,落实搬迁方案和搬迁措施,有效引导政府资金的投入。近期编制村庄规划,整

治为主,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村庄人居环境治理。

3.3引导迁建村庄:包括位于紧邻城镇规划建设区周边的村庄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特别小的行政村。

引导迁建村庄,原则上由政府主导,根据农民意愿,通过市场化运作与配套政策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土地置换等多种方式和措施,合理安排建设时序,逐步引导村民向城镇或保留并重点发展的村庄聚集。原址进行城镇周边绿色空间建设或山区绿化建设,保持良好的城镇整体的空间环境和建设容量。

位于新城城市建设区周边1000米范围内和镇中心周边500米范围内的村庄不宜扩建,应引导这类村庄逐步搬迁到城市建设区内,以避免城镇建设区城乡结合部的无序扩展;行政村用地规模小于50亩地的村庄原则上不再进行大规模的建设投入,逐步引导其搬入城镇或保留并重点发展的村庄。

在“区县村庄体系规划”中进一步深化村庄搬迁规划,落实搬迁方案和搬迁措施,有效引导政府资金的投入。近期编制村庄规划,主要以控制蔓延和整治为主,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村庄人居环境治理。

4. 保留发展型村庄

包括位于限建区内可以保留但需要控制的村庄和发展条件好可以保留并扩展的村庄。

政府应加大投入,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大力发展宜农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配套,保护好生态环境,促进村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严格保护耕地,集约利用土地,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建设充分体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四节”原则。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要本着节约原则,充分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设施改造,防止大拆大建,防止加重农民负担。循序渐进,量力而行,扎实稳步地推

进。

4.1保留、限制发展村庄:包括位于河流、湖泊等水体及水滨保护地带、;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实验区;风景名胜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森林公园;第二道绿隔、楔形绿地;长城墙体两侧500米范围内;矿产资源密集点地区的村庄。

在保证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提高发展质量,严格控制扩张,重点进行环境整治和市政、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集约利用土地,整合现有资源,调整优化布局,处理好“控制和引导”的关系。

4.2保留、适度发展村庄:具备一定条件,可适度发展的村庄。 大力发展宜农产业,提高发展质量,严格控制扩张,适度发展,重点进行环境整治和市政、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集约利用土地,整合现有资源,调整优化布局,建设社会主义农村新型社区。

4.3保留、重点发展村庄: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好的发展基础和条件的村庄。

大力发展宜农产业,提高发展质量,严格控制扩张,集约发展,重点进行环境整治和市政、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集约利用土地,整合现有资源,调整优化布局,接受搬迁农民,建设社会主义农村新型社区,实现共同富裕。

依据村庄体系规划,编制村庄规划,近远期结合,原址整治、改建或新建,加强村庄人居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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