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表格模板隧道开挖作业指导书(2)

2019-09-01 23:31

4.5.6.2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4.5.6.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4.5.6.4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至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4.5.6.5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4.5.6.6洞外卸渣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渣边缘内0.8米处设置挡木;

4.5.6.7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4.5.6.8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用近光或小灯光;

5.安全保证措施 5.1开挖及凿孔

5.1.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5.1.2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站在渣堆上作业时,应注意渣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5.1.3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应予以修理或更换;

5.1.4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5.1.5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手戴绝缘手套,脚穿绝缘胶鞋,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

5.1.6在工作面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5.1.7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5.2爆破

5.2.1爆破材料的运输、储存、加工、现场装药、联线、起爆及瞎炮处理,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1986)的有关规定;

5.2.2进行爆破时,人员应撤至受爆破影响范围之外,一般距爆破工作面的距离应不少于200米;

5.2.3爆破期间,除引爆电路外,所有动力及照明电路均应断开或改移到距爆破点不小于50米的地点;

5.2.4当开挖面与衬砌面平行作业时,应根据混凝土强度、围岩特性以及爆破规模等因素确定其距离,一般不宜小于30米;

5.2.5爆破后必须立即进行安全检查,查出有未起爆的瞎炮,应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1986)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认无误后才能出渣;

5.3有害气体

5.3.1坑道中如遇有害气体,所有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撤至洞外,在采取相应措施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继续进洞施工;

5.3.2应对有害气体定时检测、记录,隧道中有害气体不得超过隧道通风与防尘有关规定标准;

5.3.3凡在有害气体隧道施工,应安装连续监测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的分析仪和报警器;

5.3.4应为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必要的安全工具、安全灯,在可能出现有害气体地区还应提供防毒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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