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现代分析中心对海安县垃圾焚烧厂
周边地区空气二恶英水平的分析检测结果的解读
2009年11月,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现代分析中心(以下简称“现代分析中心”)受海安县赛特环境保护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出具了一份关于该公司拟建新垃圾焚烧厂周边地区空气和土壤二恶英水平的分析检测报告(编号:R-E0812-021)。
如这份报告所示,被检测的样品来源有两类,一类是大气、一类是土壤,采样时间均为2008年12月18日。出现在报告中的6份大气检测样本分别来自“拟建项目西北侧1.5km(胡集镇13组)(下风向最大落地梯度)”和“拟建项目西北侧谢河村最近居民点(下风向最近敏感点)”。从文字表述来看,这些样本的采集点应该都是居民区。经分析,两个地点大气采样的平均二恶英浓度分别为0.716和0.622pg I-TEQ/Nm3(皮克 国际-毒性当量/标准立方米)。由于我国现行环保法规只规定了一些污染源的二恶英排放标准,没有设定环境中二恶英浓度的最大允许值,因此我们需要参照国外标准对这以上检测结果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1999年7月日本政府颁布的《二恶英对策特别实施法》(2000年1月生效)规定该国二恶英人体极限摄取量(TDI)为4pg TEQ/ kg 人体体重·天,为保证达到此标准,各环境媒介的二恶英水平上限分别为:0.6pg TEQ/m3(空气);1000pg TEQ/g(土壤);1pg TEQ/L(水);150pg TEQ/g(沉积物)。对照其中有关空气的数值,现代分析中心检测的两处居民点的大气二恶英浓度都超过了日本的环境安全标准,这意味着吸入这些空气的人群有摄入能够导致严重健康问题的过量二恶英的风险。此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居民区大气二恶英浓度上限比日本还要严格,如加拿大安大略省为0.1pg TEQ/m3,美国亚利桑那州为0.023pg TEQ/m3,两处居民点的采样结果都大大超出这些标准。
据笔者了解,以上大气和土壤检测采样点都位于当时正在运行的海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厂(2005年6月开始运行,2009年10月停产)附近。因此,如果采样点周边除焚烧厂外没有其他明显二恶英排放源的话,采样点处居民区的大气二恶英污染很可能就是焚烧厂所致。
此外,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江苏省海安县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称:“本项目正常时二恶英对周围空气的最大影响值为0.0074pg/m3,由于国内目前尚未对环境空气中的二恶英进行监测,我们引用香港地区2003年二恶英监测数据(0.035-0.095pg/m3)作为参照,可见,本项目引起的二恶英最大增量仅占香港地区二恶英浓度的7.8%-21.1%。”(《报告书》第58页)然而,现代分析中心对焚烧厂运行期间的二恶英污染的实测表明,周围空气的二恶英浓度超出了环评报告预设值的两个数量级,也大大超过香港2003年的水平。
以上环评报告书还报告了2005年7月26日至30日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将运行的焚烧厂周边空气二恶英水平的监测情况,其结果是:在拟建项目厂区、西北方向2.6公里、东南方向1.6公里处的大气中均未定性检出二恶英。(《报告书》第46、47页)比照现代分析中心于2008年12月在焚烧厂西北方向居民区空气中检出高浓度二恶英的结果,说明2005年7月以后出现的新污染源是导致当地环境二恶英污染的原因。
毛 达
2011年4月20日
补充::“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人体健康》 (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个人终身日平均暴露剂量率D ,按照下式计算:D = C ·M /70式中: C 为二恶英在环境空气中平均浓度;M 为成人摄入环境介质的日均摄入量,一般为10~ 15m3 /d; 70为成人平均体重, kg。”
根据这一公式,假设大气二恶英浓度稳定在中科院化物所所测的0.6 pg I-TEQ m-3以上的话,成人每日摄入水平如下(我取高值0.716pg I-TEQ m-3):
D=0.716pg I-TEQ m-3·12m3/70kg=0.123pg I-TEQ/kg
随附论文说:“国家环保部、发改委等部门于2008年9月4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8]82 号)规定的空气摄入上限为0.4pg TEQ/kg体重。”
因此,成人每日二恶英摄入水平可能还未超标。但如果按照潘老师提供的信息,婴儿的换气量是成人50倍。我们可否认为婴儿通过呼吸摄入的二恶英可达到5pg I-TEQ/kg每日?(0.123 pg I-TEQ/kg×50)
如果是这样,婴儿每日摄入量大大超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人体健康》的上限。这是不是一个极其危险的情况?
关于“中科院大连物化所对海安焚烧厂周边
二恶英检测结果解读”的
补充意见(赵章元)
同意毛达“关于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现代分析中心对海安县垃圾焚烧厂周边地区
空气和土壤二恶英水平的分析检测结果的解读”意见,并补充些建议如下。 1.我国现行环保法规中没有设定环境中二恶英和部分毒性严重的POPs浓度的最大允许值,在制订讨论中主要思维是,环境中根本就不允许检测出来,有多少都是不合法的,都应消除它,故索性就不做规定。
2.日本政府早在十年前颁布规定该国二恶英人体极限摄取量(TDI)为4pg TEQ/ kg人体体重·天,已经毫无参考价值,国际公认并不存在这个阈值,临时规定的数值要在实践中十分谨慎,多年实践已经证明了日本环境中的二恶英已经给本国人民带来了不可挽回的灾难。我国完全没必要拿来参考。
3.加拿大安大略省和美国亚利桑那州的那个标准,目前可作为临时性参考,也仅仅是参考慎用,遇到问题要随时修改。
4.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所谓《环境影响报告书》,我至今未能拜读,无法准确评估它。但从当时环评中普遍存在的弊病和所引用的部分文字上看,也逃不出“受人之托”、盲目站在企业一边之嫌疑。
5.对海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厂周围民众发病率增高的判断和决策,不宜过长时间等待搞清其因果关系。目前诸多污染纠纷都无法立即确定因果关系,它需要国家级或国际间设立大型学术研究攻关难题,需要用长达几年时间和数千万乃至亿元的花费,或许能得出个有价值的参考意见来。目前我国政府对待此类案件的处理很难统一标准,大多是依据当地多数民众意见办理。国家领导人多次批示“一定要尊重民意”,就是最好的办法。国内外大多数垃圾焚烧炉周围出现的高发病现状就是最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