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数字电路租用合同模版(2)

2019-09-02 17:13

整;

(4) 服务退租:

1. 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停止租用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服务。甲

方退租服务的,国内电路应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国际电路应至少提前 60 (需不少于4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终止服务;

2. 甲方停止租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相关服务的租费计至乙方完成相应技术操作,实际终止该项服务之日;

3. 如甲方所停止租用的服务尚未租满其当初申请时承诺的租期的,甲方还应向乙方补缴该项服务实际租用期间,该项服务按正常资费标准结算与按乙方提供的优惠标准结算之间的差额。前述补缴费用应与该项服务最后一期账款一并向乙方付清。

第六条 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

(1) 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满

足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的要求,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

(2) 乙方承诺电路可用率为 99.99% 。 (3)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因乙方责任导致发生技术故障,乙方承诺的故障恢复

时限指标如下:

1. 4小时内恢复服务百分比为 99.99 %; 2. 平均恢复时间不超过 4 小时; 3. 重大故障恢复时间不超过 8 小时。

(4) 上述故障的开始时间以甲方申告记载并经乙方记录确认的时间为准,故障

消除时间以乙方提供并经甲方确认(甲方如有异议,应在乙方告知故障排除后 24 小时内提出,否则,视为确认)的时间为准。

(5)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故障申告电话:10019,并提供“ 7x24 ”小时客服服

务,接听甲方的故障申告。乙方进行修复工作时,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6) 双方对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的质量和技术指标另有具体约定的,应另行以

本协议附件形式(附件4技术服务承诺),予以详细列明。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违约方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就其违约行为,向守

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到期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3‰

的违约金。甲方迟延付款达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甲方逾期超过9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向甲方追索欠费及违约金。

(3) 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提供服务,如未能达到《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

双方约定的标准及质量,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其在本协议项下获

得的,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否则,违反前述保密责任的一方,应依法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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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的,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附则

(1) 本协议有效期 叁 年,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

起生效。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至少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将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顺延 壹 年,依此类推。 (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

方不得自行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如需变更、终止协议,应由双方充分协商,签订书面的变更、终止协议。 (3) 本协议一式 肆 份,双方各执 贰 份。本协议所有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 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以下无正文)

甲方:银川王府井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

限公司银川市分公司

授权签字代表: 授权签字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凡利用中国联通[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 联通公司”)线路接入互联网的

虚拟主机、主机租用和主机托管及拨号、专线用户必须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 接入联通公司网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为本责任书的责任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责任书的各项规定,同时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电信、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 责任单位从事网站信息服务的应当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批和登记,履行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臵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责任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在网站上擅自开办新闻、教育、医疗、视频、电子论坛等须前臵审批的栏目;责任单位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接入互联网服务;未办理网站备案手续的责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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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不得从事网站服务。同时,对于责任单位开办有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通信管理局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站备案的同时,提出专项备案申请;对已备案网站需增设电子公告服务的,也必须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专项备案申请,联通公司有权拒绝向未取得以上专项备案的责任单位提供接入互联网服务。责任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在网站上擅自开办新闻、教育、医疗、视频、电子论坛等须前臵审批的栏目。

三、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责任单位应当先备案、后接入,不得为未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否则 联通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切断其网络接入,责任单位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四、责任单位应合理使用租用联通公司的电路,租用的电路仅供责任单位内部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违反相关规定、用于非法用途、妨碍社会治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及转租给任何第三方。由于责任单位违反规定、非法使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等不良行为导致的后果由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五、 责任单位不得利用接入互联网的线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接入互联网的线路发布、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宣传色情暴力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信息,不得利用互联网络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 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 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 10、发送垃圾邮件和未经接收方许可的商业广告;

11、利用互联网进行干扰网络服务、影响其他客户正常使用的活动; 12、含有法律、行政法规严令禁止的其他内容。 如发现上述违法有害信息,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信息扩散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上网日志记录60日留存制度,包括系统网络运行日志、使用日志及在互联网上提供电子公告栏、留言板、聊天室、个人主页服务、FTP服务、邮件服务的日志记录等。

六、 责任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暂行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对使用线路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政治、法律等责任负完全责任。责任单位承诺并同意,如发生上述事件,与联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联通公司也不必对此或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义务。如因第三方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方式而造成的联通公司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的损失,应由责任方积极出面解决,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如因责任方单方推诿,不积极配合的,造成联通公司各项损失的,联通将有权向责任单位索赔,并保留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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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责任单位负责对其自身提供的(包括在互联网上提供的)各类服务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保证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包含任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违反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使用计算机互联网规定的内容,并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八、责任单位须提供真实、有效、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到联通公司办理书面变更手续。责任单位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九、责任单位如建有局域网,应建立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监测手段,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十、责任单位如果将主机提供给其他企业发布信息,必须有相应的措施和手段保证发布信息的企业提供的信息不存在任何有害或者违法的信息,一旦发现发布信息的企业违反规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信息扩散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十一、责任单位不得利用所使用的网络资源擅自启用新的域名、开办新的网站,或利用联通公司的互联网接入专线向第三方用户提供上网服务的责任单位,不得利用所使用的互联网接入专线擅自开办互联网站。

十二、责任单位不得利用联通公司的线路发布淫秽色情网站,一经发现,经联通公司核实后24小时内将无条件关闭相关责任单位的接入通道。

十三、责任单位对网站信息安全有管理责任,联通公司有权对责任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责任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联通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停止为责任单位提供接入服务,并有权配合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单位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四、对擅自变更专线接入服务使用用途、超出入网协议约定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未取得网站备案许可的责任单位,联通公司有权依照入网协议/信息安全责任书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其中任意一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联通公司有权切断其互联网接入服务。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通公司可以暂停向责任单位提供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直至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并依法向责任单位追缴各项费用和违约金:

1、责任单位提供的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2、责任单位私自转让租用权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 3、对开办网站的责任单位,未取得网站备案许可的;

4、对开办网站的责任单位,其开通网站的数量超过备案网站数量; 5、对开办网站的责任单位,违反规定在网站上擅自开办新闻、教育、医疗、视频、电子论坛等须前臵审批的栏目;

6、责任单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经营,有色情、暴力、网络诈骗、使用虚假号码诈骗以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有害行为,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有确切证据证明责任单位: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 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可能丧失支付能力的其它情形。

十六、此责任书一式两份,责任单位和联通公司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1、责任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2、管局备案资料、相关批准单位审批手续(网站主办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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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盖章: 责任单位或个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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