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考虑了1993年7月1日我国执行“两则两制”实行会计核算体系重大变革的历史片段,其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1998)、《企业会计制度》(200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2)、《企业会计准则》(2006)相继施行,特别是《企业会计准则》(2006)实施后,原有的“两则两制”体系已经不适用。会计制度在不断推陈出新,新陈代谢,但印花税相关规定却没有与世俱进,故不能简单以国税发〔1994〕25号文为依据征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资本公积的印花税。
笔者赞成上述第二种观点,对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资本公积(包括持有期间形成资本公积),不应当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