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部空间进行综合开发。
在满足运行安全和系统布局的前提下,鼓励交通场站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结合商业、商务等非居住用地综合设置;鼓励变电站、泵站、垃圾压缩转运站等设施集中设置,共建共享内部通道及相应管理设施。
在满足相关规范、规定且符合城市景观及交通等要求前提下,允许商业、商务等建筑可跨越城市道路合理设置连廊或过街楼,允许合理利用城市高架轨道交通、高架道路及桥梁两端下部空间设置城市地面道路、停车场、养护管理用房及绿化广场等设施。
第十七条 在选址或制定规划条件时,建设用地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兼容:
(一)保证城乡用地结构的总体基本平衡;
(二)基本满足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要求; (三)符合城市景观、交通、环境、公共安全等要求。
第十八条 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允许对以下几类规划用地进行合理兼容或转换,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除外:
(一)一类居住用地转换为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转换为服务设施用地; (二)商业用地(除批发市场用地)、商务用地转换为行政办公用地,商业用地与商务用地兼容;
(三)工业园区内,一类与二类工业用地兼容,工业与仓储用地兼容。
第十九条 鼓励居住用地和商业设施或商务设施用地混合布局。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6 / 7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布局住宅功能;
(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住宅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60%;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住宅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40%。
第二十条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者多块用地,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
(一)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混合引导的要求;
(二)符合除共同用地边界处建筑后退以外的其他原规划控制要求。
不同建设单位的相邻地块,在各土地权属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于共同用地边界处统一规划拼建,但除此处建筑后退以外的其他原规划控制要求仍应满足。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小于表一《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值控制。 表一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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