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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不管是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还是证约定金都兼有违约定金的性质。问题在于,在适用定金罚则时,是否可以同时适用违约金和赔偿金。
违约定金具有预交违约金的性质。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由被违约人选
择适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而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人还应当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应是损失减去定金的余数。7-7甲与乙以通用产品为标的物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向乙支付定金2万元。合同订立后,甲无理拒绝履行,给乙造成损失3万元,此时,甲无权要求乙返还定金,而且还应再支付乙1万元以弥补其损失。甲实际支出3万元。如果在这份合同中,乙无理拒绝履行合同,给甲造成损失1万元,则乙应按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即返还4万元,而且还应支付给甲赔偿金1万元。乙实际支出3万元。
3.立约定金。
所谓立约定金,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以后正式签订合同而设立的定金。《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立约定金合同是从合同,产生于预约,预约是定金合同的主合同,而上述司法解释却将本约作为定金的主合同。对此还应作进一步的探讨,但考生可以先按司法解释的规定掌握。立约定金并不是定金固有的性质,需要当事人特约。从法理上分析,立约定金只是担保合同(本约)的订立,而并非直接担保合同(本约)的履行。如果到期不订立合同,当事人只承担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的结果,而不必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这和我们普遍使用的兼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性质的定金有所不同,兼有证约和违约性质的定金不但证明合同的成立,还担保合同的履行,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不但承担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的结果,还必须承担支付法定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立约定金这种只担保合同订立而不担保合同内容履行的性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4.成约定金。
所谓成约定金,是指把定金的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条件。《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此条规定,与《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有神似之处不能把成约定金与定金的实践性混为一谈。成约定金的不交付,主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定金合同的实践性是指定金不交付,定金合同不生效,但不否定主合同的效力。 5.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又称反悔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为条件,当事人取得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此种权利也可以称为反悔权。《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解约定金不是我国定金一般具有的性质。但当事人可以特约定金具有解约的性质。一方以丧失或双倍返还为代价单方解除合同,实际上是订立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允许一方或双方保留的权利。解约定金兼有惩罚和补偿作用。7-8某日用杂品公司(买方)与某编织厂(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编织厂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规定:卖方于订立合同后100天内售给买方4万只手工编织“提蓝”。买方支付给卖方定金2万元。买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不履行合同应原数返还定金。后编织厂借口转产拒不履行合同,日用杂品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在讨论中,对此案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中规定的“定金”实为订金,日用杂品公司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定金担保为双方担保,该合同关于“卖方不履行合同应原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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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中的订金,应当解释为定金。——根据《合同法》第4l条的规定,合同中的“订金”应当解释为定金。定金从形式上看是一方当事人支付货币,另一方当事人收取货币,但本质上定金是一种互相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丧失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则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适用于违约的任何一方。 (八)对定金的归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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