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方案和中标人。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鄧。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鄧鳌鲡貼。 定标方法主要包括:
(一)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后,报经市政府审核后,确定中标人;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緞。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緞瑋鲟将。 (三)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发生上述问题,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撟。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撟鉍鲞谣。 招标人应于招标结束1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在指定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鸾。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鸾帧鲜奧。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工程的设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工程设计,也不得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迹。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迹见鲛請。 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鍰缄。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鍰缄鹗鲚圆。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招标人委托代表)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废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设计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簣择。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簣择睜鲔诌。 第四十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僨鴛。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僨鴛鋅鲒嗚。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规划部门和财政部门。该合同文本作为规划部门审批方案、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依据。应当招标的工程,合同未经备案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拨付建设资金。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负這。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负這恻鲑觶。 第六章 附 则
6 / 7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栖綜。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栖綜诉鲐卺。 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穎報。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穎報嚴鲍蝇。 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所有。
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设计合同履约期间,涉及工程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参照《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芈罷鸨。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芈罷鸨竇鲋鑿。 未涉及工程变更的,由于设计不合理等原因造成工程项目总投资超出预算的,建设单位有权依法对设计单位追究责任。但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仅承担方案设计,不承担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情形除外。赔荊紳谘侖驟辽輩袜錈極嚕辫。赔荊紳谘侖驟辽輩袜錈極嚕辫鏢鲈蕆。 第四十五条 在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各方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麩适绲。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麩适绲挝鲅偬。 第四十六条 各县级市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7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