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计算机软件开发管理办法
76号 (4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软件开发、调测及使用,保证项目各阶段衔接顺畅,提高项目决策程序的科学性,确保全辖计算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计算机系统项目的立项、开发、测试、验收、运行和维护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要指应用开发类项目及优化改造类项目,基础设施类项目由省联社负责。项目所属的软、硬件购置,应包含在项目之中。
第五条 项目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全部费用,具体包括:
1.前期费用。指项目立项前用于可行性研究、论证的所有费用。
2.开发费用。指项目开发阶段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用于需求分析、技术实现、制度化、测试、试运行、验收等费用。
3.推广费用。指项目验收后,项目推广阶段发生的所有费用。 4.维护费用。指项目推广后,开发软件的局部修改、优化、维护的费用。
5.软、硬件购置费用。 第六条 项目开发方式: 1.科技部门自主开发。 2.与公司合作开发。
3.外包。包括项目整体外包、部分外包。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审批的原则是:业务需要,能增强核心竞争能力,扩大市场份额,或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项目立项的基本流程是:明确项目牵头组,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申请项目立项,立项审批。
第九条 项目立项的可行性研究前,由项目牵头组根据业务部门的需求制订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
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批准后,项目牵头组向总行申请前期费用,并纳入年度预算,方可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涉及到聘请外部专家或咨询公司,需支付专家或咨询费用的,项目提出部门必须提交方案,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工作须由业务需求部门和科技部门共同完成。需省联社计算机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的,必须在省联社计算机中心的指导下,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提出部门编写完整的《项目需求书》。 2.项目牵头组组织需求的评价分析。
3.技术开发部门提出可行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若由
外部公司提供方案,则须由科技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
4.社会经济效益评价,不同实施方案的投入产出分析。 5.项目实施中的风险及解决措施。
6.项目开发周期测算。制订开发计划,跨年度项目必须列出分年度计划。
7.费用预算。项目所需各项投入和年度支出计划,以及测算方法和依据。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工作完成后,由项目牵头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可申请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如下:
1.项目牵头组提出立项申请。
2.科技部门负责对立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前期工作的合规性、项目目标、《业务需求书》、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开发方式、项目预算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建议。
3.总行决策机构批准或否决立项。
4.除个性化中间业务外,所有科技项目必须上报省联社审批。
5.由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牵头组组织招标、签约等商务活动并组建项目开发小组(以下简称:项目组)。
第三章 项目开发
第十三条 项目组正式成立后,进入项目开发阶段。项目开发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组的成员必须专职参加项目开发。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采取指定、招聘等方式,由科技管理部
门、项目牵头组、监察、人事部门共同审定。
项目经理根据授权对项目组全权管理。具体包括:按照计算机软件开发规范,实现项目目标业务需求;组织分析、设计、开发、测试、试运行;组织编写有关技术手册和操作手册;组织技术培训;配合项目牵头组进行项目推广;负责推广过程中的技术支持。
应用开发类项目,应选配相关业务人员为项目副经理,负责相关业务需求的解释,把握业务需求实现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组织业务测试、业务培训;组织编写业务培训教材;负责推广过程中的业务支持;负责管理制度的起草工作;协调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相关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项目牵头组和科技管理部门应为项目经理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开发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并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对于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报请领导及时撤换。重大项目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检查,并负责协调项目开发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业务需求书》是应用开发类项目的开发依据。《业务需求书》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确因业务发生调整需要变更的,由业务部门提供完整的需求变更说明,项目牵头组负责人审查后签字,提交项目组更改。变更导致增加的费用,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项目牵头组负责项目开发技术环境的落实。 第十八条 项目开发过程中的资料、文档要按照科技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个人不得占有。
第十九条 项目组要定期向项目牵头组、科技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项目的测试和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的综合测试和试运行:
1.项目开发完成后,需求提出部门应会同项目组制定测试案例和综合测试方案、提出测试申请。测试结束后出具《综合测试报告》。
2.综合测试通过后,由项目组、项目牵头组、试运行机构共同组织项目的试运行。试运行稳定后,由试运行单位出具《试运行报告》。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第二十一条 申请项目验收必须提交完整的项目验收资料,包括:《验收申请报告》、《业务需求书》(应用开发类项目)、《项目需求说明书》(基础设施类项目)、业务需求变更文件、《综合测试报告》、《试运行报告》、《项目费用支出报告》(包括前期费用、开发费用和人员费用)以及项目技术开发阶段有关文档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成立项目验收组。成员组成:主要由项目牵头组、科技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人员参加,重大项目验收须聘请部分外部专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投产须审核项目是否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一定时间的稳定试运行期并通过验收。 2.使用人员、运行人员经过培训。 3.具有系统监控、系统维护等手段。 4.提供故障恢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