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代理词

2020-02-20 14:08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接受陕西****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王丹丹实习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 本案争议财产的所有权已经在贵院依被告申请查封之前归原告所有,

贵院对此已经不能查封。

原告与****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已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未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的约定,****应当支付原告人民币155万元本金和违约金。2016年7月11日,原告与****、西安***管理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2016年7月11日将位于西安市未央区***89号***大楼速8酒店内的所有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等所有动产(其中包括被申请人申请查封的74台格力空调大1.5P,型号KFR-35GWK.41台32寸创维电视)及装修不动产全部交付给申请人所有,用于抵偿所欠的房屋租金及违约金155万元。所有财产于2016年7月11日均已交付完毕(详见原告第二组证据 移交清单)。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以及《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故上述财产已归原告所有,被告申请查封已经属于原告所有的财产,显然错误。

二、三方签署的和解协议书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予以保护 (一)原告与西安***、****签订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从原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可以看出,和解协议书及移交清单均是由****本人签署,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照片存储的原始载体也能看出,照片拍摄于2016年7月11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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