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董事会决义终止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七)自行解散。
第五十五条 本机构自愿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机构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属于非自愿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机构终止时,因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本机构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指导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机构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偿债: (一)应退学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本机构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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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本机构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机构修改的章程 须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本机构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和解释权属机构董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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