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l、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福建省水利厅是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依法对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国家、水利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
(七)接受水利部委托,对省内的国家重点工程、其他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 福建省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迸行监督与管理: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违规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八条 福建省水利厅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与管理的主办单位为福建省水利厅水利建设处;县级以上水行
政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的行政监督与管理的主办单位。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省重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及国有资金独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属于第四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三)应急度汛项目; (四)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国家重点水利水电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二)省重点水利水电项目经福建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它非省重点水利水电项目报福建省水利厅批准。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五)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三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委托有从事水利水电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必须明确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招标范围、定标的程序、招标代理费及付款办法等。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在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时一并将招标组织形式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部分项目的招标范围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如果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报告时无法确定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的,可以根据项目进程按审批程序分阶段报送。
第十六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各门类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监理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了适应施工迸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都必须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媒体之一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发布至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应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提出要求,但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不少于3个有投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第十九条 招标人的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推荐顺序确定中标人; (十四)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五)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十六)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招标项目管辖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提出资格预审报告,经参审入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与招标文件的售价,应按其制作成本确定,但最高售价分别不得超过100元与3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水利水电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人员必须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福建省水利厅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造价资格证书。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编制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标底,不得参与编制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
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经济标准、定额以及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等编制。标底只作为评标时参考,不得以标底的上下浮动幅度来确定投标报价是否有效。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应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投标入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所承担的工程范围及责任并确定责任方。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递交投标保函(或保证金)。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二)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
第三十二条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补充任何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必须相同。 第三十四条 招标文件可确定下列评标方法之一进行评标:
(一)综合评价法:采用定量评分方法、定性评议方法或定量评分和定性评议相结合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议标准迸行评分或者投票,并按照得分从高到低或者得票从多到少的顺序,推荐中标侯选人。
(二)最低投标价法:从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按投标价格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五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3、人力资源配备;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标准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等级、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施工经历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设备、材料评标标准 l、投标价格;
2、设备、材料的性能、技术参数、技术经济指标 3、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4、组织供应计划; 5、售后服务;
6、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7、财务状况。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六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三十七条 开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会议; (二)宣布开标会议工作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