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文件
川银监发?2010?1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
印发《四川银行业从业人员案防工作
五十个严禁》的通知
各市(州)银监分局,四川银监局成都各县(区、市)监管办事处,辖内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各外资银行成都分行,成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成都各村镇银行:
为建立明确、简洁、有效的案防措施,增强银行从业人员认识风险、控制风险的主观能动性,我局通过梳理2003年以来四川银行业机构案件的风险点,结合各行在柜面操作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反复与银行机构讨论和完善,制订了《四川银行从业人员案防工作五十个严禁》,现印发给你们作为从业人员应知应会教材。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在说明中推迟执行的除外)。如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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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书面反映。
请各市(州)银监分局将此文转发给辖内相关银行业机构,并督促其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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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对《四川银行业从业人员案防工作
五十个严禁》中的部分条款说明
一、《四川银行从业人员案防工作五十个严禁》解释权属四川银监局。
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十个严禁
(一)第八个严禁“严禁加钞完成后未经测试即对外营业”。 说明:“测试”主要是通过实际取款测试确认自助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二)第九个严禁“严禁不对自助设备现金管理重要时段的监控资料进行调阅”。
说明:“重要时段”包括但不限于加钞、清机、账款差错过程等。
三、对公账户和结算管理十个严禁
(一)第一个严禁“严禁开户前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不通过 “四川企业信用网”、“成都企业信用网”核查营业执照信息,不通过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以及临时验资账户投资人的身份进行核查”。
说明:各银行业机构准备期为一个月,文到之日起计算,一个月后开始执行。农行系统新开户已准备从分散到集中转变,集中新开户时开始执行。银行业机构在通过“四川企业信用网”、“成都企业信用网”核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后,需将核查记录打印后随开户资料一并保管。
(二)第二个严禁“严禁不执行双人上门核实开户资料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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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新开户的账户档案中不留存银行核实人员与申请开户单位的招牌或路牌或办公环境等合影的信息资料”。
说明:银行核实人员使用具有照相功能的设备,取得与开户单位的合影信息(个体工商户除外)资料后,需将相关信息资料打印后随开户资料一并保管。
(三)第四个严禁“严禁已使用账户管理密码或支付密码的账户,在出售重空凭证、发行支付密码器和网上银行设备时,不以密码进行控制”。
说明:目前已使用账户管理密码和支付密码的账户,大部分银行没有以密码控制购买支付凭证、发行网上设备和支付密码器,而是依靠人工和印鉴控制,风险很大。科学有效的方法是依靠密码控制,而密码由存款单位掌握,只要密码成功通过银行后台校验系统,就代表了存款单位真实意愿,就能放心地出售和发行。
全国性银行类机构在系统中没有达到这一严禁要求的,应积极向总行书面报告我局要求(书面报告留存备查);四川境内的法人银行类机构应在2010年6月底前改造系统,执行这一严禁条款。
(四)第八个严禁“严禁银行对不反馈对账信息、反馈对账结果不符以及对账回执有瑕疵的账户不重新组织对账”。
说明:经办行判断为无风险的账户除外。
(五)第十个严禁“严禁没有使用支付密码的账户不作为风险账户管理”。
说明:未使用支付密码器的账户与使用了支付密码器的账户相比,在支付环节上存在风险,应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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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柜员十个严禁
一、严禁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授权卡∕密码,或持有非本人操作员卡和密码;
二、严禁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柜员卡∕授权卡∕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
三、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
四、严禁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
五、严禁办理本人业务和将非工作用包带入现金区; 六、严禁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保管银行卡以及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办理电话银行业务;
七、严禁输入密码时不进行物理遮挡; 八、严禁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 九、严禁私自泄露、修改客户信息;
十、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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