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下达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文件; (十)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表; (十一)标准项目查新检索报告;
(十二)检验报告(此项仅产品类标准需提供,要求至少一份原件)。
第二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批材料后,按相关规定审批、编号、发布、报备。
市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再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各两份,并附电子版。
第二十四条 制修订市地方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统一归档。
第二十五条 地方标准印刷出版应符合GB/T1.1的规定。市地方标准出版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存档,并分发市标准化研究院备查。
第六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六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复审项目通知,复审具体工作可委托市级以上标准化技术
机构或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起草单位也可根据需要在复审周期内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见附件6),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七条 地方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地方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地方标准重版时,在地方标准封面上、地方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地方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地方标准顺序号不变,仅将年号改为修订当年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地方标准,予以废止。 第二十八条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
2.武汉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3.武汉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4.武汉市地方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5.武汉市地方标准审批表
6.武汉市地方标准复审申请表 附件1
20 年度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主要起 草单位 主要起 草单位 联系人 参与起 草单位 名称 地址 姓名 电子邮箱 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办公电话 手机 一、项目相关国内外、市内外现状及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主要技术内容(可另附页): 三、项目是否包含专利,若有,其专利号、专利权人: 四、项目起止时限(填写到年月): 起草单位是否有经费保障(填写有或无): 编制经费预算(元): 五、标准查新意见(或附查新报告): ( 盖 章 ) 年 月 日 六、主要起草单位意见: ( 盖 章 ) 年 月 日 七、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武汉市地方标准制编制说明
年 月 日 主要起草 单位 (盖章) 标准名称 主要起草人 参与起草 单位 1、项目现状及编制或修订目的 2、确定标准的主要内容或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依据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