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建建〔2011〕1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闽建建?2010?74号)和有关规范标准,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工作时,抽查(抽测)内容(项目)及处理意见应符合该规定要求,并参照该规定要求形成监督抽查(抽测)记录。监督抽查(抽测)记录应进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反馈。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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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
(质量控制资料--桩基抽检数量和结果)
抽查(抽测) 写明检测报告中记录的单位工程具体名称、抽检基桩的具体位置,确保按桩具体部位 基竣工图准备锁定抽查部位 1、桩基检测方法 2、桩基检测数量 抽查(抽测) 3、桩基检测结果 内容(项目) 4、异常桩【注1】的处理 5、检测单位资质 抽查(抽测) 检查基桩检测报告并与试桩记录、桩基竣工图(桩基施工记录)、设计文件方式 核对,核查检测单位资质材料 抽查 (抽测) 记录 桩基基本情况:记录不同桩型(施工工艺、桩径、承载力特征值等相同的桩基为同一桩型)及其数量、异常桩及其处理情况等 1.检测方法 1.1基桩检测方法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1.2基桩检测方法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1.2.1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或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或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的桩基未采用静载试验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 1.2.2 其它情况 2.检测数量 2.1基桩检测数量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2.2基桩检测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2.2.1采用静载试验检测单桩承载力时数量不满足“单位工程内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等要求 2.2.2高应变法检测单桩承载力时数量不满足“单位工程内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等要求 2.2.3采用钻芯法检测单桩承载力时数量不满足“单位工程内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等要求 2.2.4某承台(柱)下的基桩均未进行桩身质量检验 2.2.5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桩桩身完整性检验数量少于总桩数的30%或少于20根 2.2.6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桩身完整性检验数量少于总桩数的30%或少于20根 2.2.7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桩端持力层已通过核验的人工挖孔桩桩身完整性检验数量少于总桩数的10%或少于10根 2.2.8单节混凝土预制桩桩身完整性检验数量少于总桩数的10%或少于10根 2.2.9除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或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桩端持力层已通过核验的人工挖孔桩,或单节混凝土预制桩以外的桩基工程,桩身完整性检验数量少于总桩数的20%或少于10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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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意见 2.2.10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虽已采用低应变法检验桩身完整性,但未选用钻芯法或声波投射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或选用钻芯法(声波透射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的数量少于总桩数的10% 2.1.11城市桥梁混凝土灌注桩未100%进行声波透射法检测桩身完整性 2.2.12桩身完整性检测出现Ⅲ、Ⅳ类桩之和超过抽测桩数的20%,未提出扩大检测方案,或未按方案扩大检测 2.2.13其它情况 3.检测结果 3.1检测结果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3.2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3.2.1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小于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2.0倍 3.2.2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 2.2.3其它情况 4.1异常桩的处理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或无异常桩 4.2异常桩的处理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4.2.1承载力检测结论达不到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未处理 4.2.2桩身完整性检测结论为Ⅲ、Ⅳ类的基桩未处理 4.2.3异常桩的处理程序【注2】不满足要求 4.2.4其它情况 5检测单位资质 5.1检测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5.2检测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 1、检测方法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方法重新检测;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检测数量或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补足检测数量;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3、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单位提出达到原设计要求的加固补强方案,并按加固补强方案改正;不具备加固补强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4、异常桩的处理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单位提出达到原设计要求的加固补强方案,并按加固补强方案改正;不具备加固补强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5检测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1、异常桩是指施工过程实际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试桩记录或设计文件等明显不符的基桩,也包括检测结论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基桩。 2、桩基扩大检测或异常桩处理方案应有书面材料,并经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认可(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3、责令相关责任人改正的,违法违规事实在抽查抽测记录中必须详细说明。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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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
(质量控制资料--地基验槽记录) 写明地基验槽记录中记录的单位工程名称;单位工程地基分段验收的,应抽查(抽测) 根据地基验槽记录,用轴线、标高等标明验槽具体位置,确保按设计图纸具体部位 准备锁定抽查部位 1、有无验槽记录 抽查(抽测) 2、验槽内容 内容(项目) 3、验槽结论 4、签证及签证人员资格 抽查(抽测) 方式 对照设计文件要求,核查地基验槽记录 1 有无验槽记录 1.1 有验槽记录 1.2 无验槽记录 2 内容 2.1 内容完整 2.2 内容不完整 2.2.1 无记录所要求的附图、文字说明,或附图、文字说明不齐全 2.2.2 无地基土质情况、基槽尺寸标高和持力层描述,或描述不完整 2.2.3 其它情况 3 验收结论 3.1 验收结论明确,且结论符合设计要求 3.2 验收结论不明确,或结论不符合设计要求 3.2.1 验收结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明确 3.2.2 经技术处理的地基,复验结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明确 3.2.3 基槽尺寸验收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 3.2.4 基底标高验收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 3.2.5 基槽持力层验收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 3.2.6 其它情况 4 签证及签证人员资格 4.1 签证齐全,且资格符合规定 4.2 签证不齐全,或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 1、无验槽记录且基槽(坑)未隐蔽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重新组织验收,并填写、签证符合要求的地基验槽记录;无验槽记录且基槽(坑)已隐蔽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内容不完整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地基验槽记录缺漏内容进行补充、填写。 3、验收结论不明确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核实,明确并签署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4、签证不齐全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参加验收且资格符合规定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核实签证;签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资格符合要求的相关责任人进一步检查核实后再签证。 责令相关责任人改正的,违法违规事实在抽查抽测记录中必须详细说明。 抽查 (抽测) 记录 处理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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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
(质量控制资料—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抽查(抽测)具体部位 写明验收记录中记录的单位工程名称;单位工程重要分部采取分段验收的,应根据验收记录,用轴线、标高、层数等写明验收的具体位置,确保按设计图纸准备锁定抽查部位 1 有无验收记录 抽查(抽测) 2、验收内容 内容(项目) 3、验收结论 4、签证及签证人员资格 抽查(抽测)方式 对照设计文件、有关规范标准和(子)分部工程划分文件,核查(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核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的检验(检测)报告 1 有无验收记录 1.1 有验收记录 1.2 无验收记录 2 验收内容 2.1 验收内容完整 2.2 验收内容不完整 2.2.1验收记录内容不完整 2.2.2 无法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和功能性检测资料 抽查(抽测)记录 2.2.3 安全和功能性检测资料中涉及安全和主要功能的有关技术指标检验(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标准规定 2.2.4其它情况 3 验收结论 3.1 验收结论符合要求 3.2验收结论不符合要求 3.2.1 验收结论不明确 3.2.2 验收结论不符合设计或规范标准规定 4 签证及签证人员资格 4.1签证齐全,签证人员资格符合规定 4.2 签证不齐全,或签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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