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统计分析报告

2020-04-14 16:22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国家对贷款规模的宏观调控,公民之间相互借贷现象越来越多,民间高息借贷日益活跃,规模不断扩张,由于这种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不断。现结合我院审理的2008年至2012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所呈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分析。

附表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基本数据如下:

借贷标的年度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合计 案件数量 (万元) 432 434 506 720 674 2766 829.5276 1061.5084 1439.325 2404.6055 2719.3696 8454.3361 判决 87 78 57 96 136 454 调解 200 177 273 308 318 1276 撤诉 126 117 159 189 157 748 裁判方式

一、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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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主体日益多元化。一是债权人为有一定积蓄、较为富裕的群体,大多数为妇女和老人;出现少部分债权人为专门从事放贷的群体,如放贷资金主要是面向房地产开发和个人投资经营等项目,利率较高。二是债务人多为个体工商业者和想投资致富的个人。三是借贷过程中出现了保证人、中间人、证明人的参与。

二是借款用途多样。以往的借贷中主要是用于生活性、消费性借款,现在借贷用于商品生产、经营的情况增多,如借贷用于开办工厂、销售经营部、工程项目,也有部分借贷是用于赌博、博彩等。

三是诉讼程序复杂。民间借贷案件,相对而言,案情比较简易,事实比较清楚,但是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不出庭应诉较为普遍,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和判决的案件增多,审理周期拉长使本应可以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而按普通程序审理。其中,一部分被告碍于面子或其他原因,不愿出庭应诉;有的债务人借款后为逃避债务,外出下落不明,原告起诉后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

四是“问题借贷”增多。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此类案件为问题较多,有的案件以合法形式隐藏非法目的,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有的案件存在高利贷、将利息计入本金出具借条;有的案件是属于赌博产生的债务;有的则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民间做会产生的“会债”。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债务人对债务形成提供有力的证据,法院也无法依职权调取证据,只能依据借条判决被告偿还借款。

二、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是社会诚信缺失。借贷人缺乏诚信是民间借贷纠纷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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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最主要原因。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有的当事人借款后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而无法按约定偿还借款;还有的当事人纯粹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许诺高息利诱出借人。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根本不打算偿还;还有的债务人举家外出,逃债躲债;甚至还有的债务人,债台高筑,以死一了了之,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混乱不堪。

二是由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从而给众多当事人应急借钱带来极大的便利,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一旦欠账不还诉至法院的居多。

三是民间资本逐渐增多,正规融资渠道不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手中的财产逐渐增多。尤其是近年来,公民的投资意识增强,房地产、股票市场火爆,但投资股市、房产须相关专业知识,且有一定风险,相比较,传统的借贷方式投资较安全、便捷,成为一般公民的首选。借款人从金融机构贷款的难度较大,程序复杂、规范,借款人转向更为方便、便捷的民间资本,民间借贷得以迅猛发展。

四是风险意识浅薄。在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往往不审查借贷方的经营情况、诚信情况,不了解借款方所经营项目盈亏情况便盲目出借;同时大部分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没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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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借贷案件中绝大多数没有担保、抵押等内容。

三、 解决的对策及建议

一是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随着国家经济的转型,一些投资项目逐渐向民间开放。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针对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情况进行调研。适时制定一系列完整的、便于操作的民间借贷指导政策,合理引导其直接投向政府鼓励的投资产业和项目,推动民间借贷规范有序进行,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是加强诚实信用、法律意识的教育。要充分现有的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功能,倡导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观念,加强社会征信系统的建立,让守信人得到褒奖,让失信人得到惩罚,使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的产生。还可以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民间借贷风险意识。同时,人民法院要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力度,针对民间借贷出现的新特点,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三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都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证据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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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借贷内容、借款人是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否认且确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应由原告申请鉴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

四是提高被告出庭应诉率。针对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不积极出庭应诉等现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尽量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诉状、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材料交到债务人或其家人手中,释明法律,晓明利害,既提高被告出庭率,又可以为日后双方调解创造机会。民间借贷纠纷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双方关系较为密切,彼此都比较了解,在审理过程中应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主动邀请双方的亲友出面做调解辅助工作,协商解决纠纷。同时法官应不断提高调解意识,增强调解技能和调解技巧,促使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五是严格审查借贷关系合法性。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审过程中,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等进行细致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所借贷款项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对于违法或者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及时移转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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