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查清案件事实,适用相关法律,公正作出裁判。除此之外的工作,如庭前交换证据、调查取证、送达、财产保全、庭前调解、查阅资料、制作裁判文书、审判调研、案例编撰等工作可由辅助人员来完成。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则由司法行政人员承担。唯此,才能在“法官员额制”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3.“法官员额制”改革应提高法官待遇
网上法律圈流传着一句俚语“一切不以提高待遇的司法改革都是耍流氓”,说法虽然戏谑不客观,但也反映了广大法官对司法改革的一种期待。法官也是人,也上有老、下有小,也需要生活,所以经济待遇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法官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待遇)是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后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因为经过严格选拔上来的法官的地位必须得到确认,他必须拥有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否则选任法官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这种通过选任的法官待遇不同于原有的审判人员的待遇,一定要高于原来的待遇,因为他承担的责任更大。
三、如何看待“法官员额制”改革
1.不同法官群体对“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反应
步伐日益加快的司法改革,致使法院内部不同法官群体出现各种不同情绪,这其中,有兴奋、有期许、有担忧、有迷惘、有焦虑。根据反应不同,大致可以把周围的法官分成三个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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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享有行政权力、具有较高法官等级、少或基本不亲历审判工作的法官(基本是院领导、庭长和行政部门负责人);二是具有较低法官等级、在一线进行审判的中青年审判员;三是审判资历较浅,处于审判一线的刚刚任命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一类法官群体基本已经脱离审判一线多年,有的虽有较高法官等级,但是从未进行过案件审理工作,这部分法官期待通过论资排辈留在员额之内,但是又担心自己的能力不能胜任今后的案件审理工作。好不容易熬到了院长、庭长,终于可以不办案件了,有几个还愿意再重走老路亲自办理案件的?所以他们有期待,又担忧。第二类法官群体长期处于审判一线,审判经验丰富,无论是论资排辈还是能力考核,他们自认都能成为员额制内的一员,愿意也有能力承担责任,所以他们期待改革尽快到来。第三类法官群体是最矛盾的群体,论资排辈他们不如领导,论审判能力不如老资历审判员,所以对员额制改革充满迷惘和担忧,担心刚有的审判员、助审员身份丢失,“重新回到解放前”。
2.秉持正确对待改革的态度
任何一种改革都是对利益的再调整,司法改革也不例外,尤其是“法官员额制”改革,更是因触及法官切身利益,所以一直难以推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时,就提出“法官员额制”[7],但是提出后“基本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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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兵不动”[8],原因就是涉及利益调整,改革难度大。如今,在有中央的顶层设计及大力推动之下,司法改革正以较快速度逐步推进,作为司法改革的亲历者,我们应当以大局观看待以“法官员额制”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保持理性、宽容、务实的态度。
一是以大局观衡量改革。改革是历史的必然,以“法官员额制”为内容之一的司法改革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我们应把司法改革放到当前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中去衡量。虽然因为改革,我们可能损失一时之利益,但是长远来看,对于法院法官的发展是有意义的。所以,对于自己的进退流转要从大局利益出发考虑,以历史的眼光看待。
二是以理性理解改革。哲学上讲,事物是发展变化的,变化是永恒的。司法改革摆在这里,你喜欢也好,不喜欢也罢,不以你我意志为转移。法院运行体制中长期积累的问题,作为体制内人员,我们都感同身受,也期望改革。不能因为自己利益得不到保证就反对改革,改革带来的利益调整是必然的。作为法官,我们应当以法律人特有的理性理解改革。
三是以宽容对待改革。所有改革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是一个探索的过程,司法改革也概莫能外。虽然在大方向上有中央顶层设计,但是在具体问题上仍然要在操作过程中摸索。在这个过程中,不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个人也不免因为改革受到影响。我们应该以一颗宽容之心包容司法改革中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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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以及司法改革对自己利益的暂时侵蚀。这种宽容的态度是一种文明和进步,会推动司法改革更好地进展,而最终的改革成果会给我们法官带来利好。
四是以提升能力迎接改革。无论哪个群体将成为“法官员额制”内的一员,都需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审判业务能力。进入员额内的法官通过学习才能胜任更加专业规范的审判活动;没有进入员额内的法官通过学习,才能具备将来进入员额内的能力和素质,成为员额内的法官。
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影响深远的长远工程,不会一蹴而就。“法官员额制”的改革也是如此。相信通过试点和法官的积极理性参与,不断积聚司法改革的正能量,假以时日,司法改革必将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
【注释】
[1]何帆:《法官多少才够用》,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6月7日第05版; [2]季卫东:《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是一步险棋也是一着高棋》,2014年7月4日在上海交通大学的演讲; [3]胡道才:《员额制后,法官如何选任》,载《光明日报》2014年9月4日第11版;
[4]数据来源于2013年7月25日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
[5]《最高法司改办主任:法官员额制不能简单论资排辈》,载《 新京报》 2014年7月28日; [6]何帆:《做好法官员额制的“加减法”》,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17日第2版;
[7]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根据人民法院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案件数量、保障条件等因素,研究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方案,并逐步落实;
[8] 朱苏力:《法官遴选制度考察》,载《法学》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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