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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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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帛書校讀九則

(首發)

孟繁璞 東南大學人文學院

最近筆者在閱讀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過程中略有心得。試作小文,求備一說。

先行研究參考了:魏啟鵬著《馬王堆漢墓帛書<黃帝書>箋證》(中華書局2004)、沢田多喜男譯注《黄帝四经: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知泉書館2006)、陳鼓應注譯《黃帝四經今注今譯》(商務印書館2007,2016重印)、裘錫圭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四)》所收《經法》《十六經》《稱》《道原》四篇注釋(中華書局2014)、余明光著《黃帝四經新注新譯》(嶽麓書社2016)。

引文從《集成》,認可度較高通假字直接標出。“[ ]”內爲帛書殘去字推測字,“【】”內爲額外補出字。與《集成》識讀不同者,本文於注中稍作說明。爲便於表述,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卷前古佚

收稿日期:2018年1月25日 發佈日期: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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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本文稱作“黃帝帛書”。

1.虛无?(刑-形),亓(其)裻(寂)冥=(冥冥),萬物之所從生。(《經法·道法》,127頁)

注:

“裻”,魏先生識“督”,取“視”義。沢田、陳、《集成》三家識“寂”,余先生認爲“亓(其)裻”猶言“其中”,并引《老子》“其中有精……其中有信”爲據。

案:

“裻(寂)”字識讀有資於《老子》中一處文字的理解。對應王弼本《老子》第十六章,各本表述爲:

郭店本:至虛亙也,獸(守)中?也。 帛甲本:至虛極也,守情(靜)表也。 帛乙本:至虛極也,守靜督也。 漢簡本:至虛極,積正督。 王弼本:至虛極,守靜篤。 河上公:致虛極,守靜篤。 傅奕本:致虛極,守靖篤。 景龍碑:致虛極,守靜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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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應元:致虛極,守靜篤。

“篤”字,王弼云:“言致虛,物之極篤”1,河上公云:“守清静,行笃厚。”2高明先生認爲帛甲“表”爲“篤”誤字,認爲“‘極’和‘篤’是指心靈修煉之最高狀態”3,陳鼓應先生看法基本相同,認爲二者同指“極度、頂點”。4

本文認爲,除帛甲與漢簡本用字、取義或另有來源外,所餘“?”“督”“篤”皆爲“裻”通假字。證諸古音,“?”“督”“篤”與“裻”同屬端、紐覺部,四字互爲雙聲、疊韻關係。通假方面,“?”與“督”“篤”,《說文·目部》“督”字,朱駿聲云“叚借爲?。”《說文》:“?,讀若篤”,段注:“?、篤亦古今字。”“督”“篤”通假亦數見諸文獻,例如,《墨子·經說上》“使人督之”孫詒讓按:“篤之借字。”5《左傳·昭公二十二年》有“司馬督”,《漢書·古今人表》作“司馬篤。”6“裻”與“?”“督”“篤”的通假即本條之論證。“裻”又通“寧寂”之“寂”。

相較各家以“極”“篤”互訓、“篤厚”爲說,“?(督、篤)”讀爲“裻(寂)”,其與“獸(守)中(沖?)”又或“守靜”的搭配顯得更直接。

最後,若郭店本可讀爲“至虛亙(恆)也,獸(守)中(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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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裻-寂)也”的話,那麼其與上博簡《亙(恆)先》篇首“亙(恆)先無又(有),(樸)、寈(靜)、虛”似乎有一定的淵源關係。

2.三名:一曰“正名一曰(後“一曰”衍)立而偃”,二曰“倚名法(廢)而乳(亂)”,三曰“強主烕(滅)而无名”。(《論》,141頁)

注:

“立”字,《集成》識“位”,本文不作改動。

“倚名”,沢田、《集成》等據《管子》的《樞言》“名正則治,名倚則亂”,《白心》“正名自治,奇名自廢”(據王念孫校改),《申子·大體》“其名正則天下治……其名倚而天下亂”,《韓非子·揚權》“名正物定,名倚物徙”爲說,認爲指的是“名實不符”之名。例如,“倚名法(廢)而乳(亂)”陳先生釋作:“謂形名不正,名實不符”。

案:

《管子·白心》等文獻中的“奇名”、“名倚”之名所指確是“名實不符”之名,但用來釋此“倚名”並不合適。

序讀可知,“三名”指的都是“既定事物”一旦有所偏斜,就會導致某種負面的狀況。如此一來,既然“正名”和“強主”若分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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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立而偃”和“烕(滅)而无名”的情況是在期許之外,那麼原本“名實不副”的“倚名”,其“法(廢)而乳(亂)”則無從說起。

本文認爲,此“倚名”從名實關係角度論之,實同屬“名實相副”。只是此處“倚名”是與“正名”在分工意義上的用例,指的是帛書中提到的“不宵(肖)”“五邪”等。也就是《道法》“賢、不宵(肖)不相放(倣?/妨?)”、《君正》“賢、不宵(肖)有別殹”“賢、不宵(肖)衰也”之義。這就可以解釋爲何“倚名”若“法(廢)”則謂之“乳(亂)”了。

3.是故爲人主者,時 三樂,毋

(亂)民功,毋逆天時。然則

五穀溜孰(熟),民[乃]番(蕃)兹(滋)。(《十六經·觀》,152頁)

注:

其中出現的“然則”,魏、陳等各家未作討論。沢田先生釋爲“然らば則ち”,即“若那樣的話就……”。另外,《國語·越語下》對應的“時節三樂,不亂民功,不逆天時,五穀睦熟,民乃蕃滋,君臣上下交得其志”表述中無“然則”字樣。

案:

前後句爲因果關係,“然則”之前的內容是其後“五穀溜孰(熟),民[乃]番(蕃)兹(滋)”原因。《馬氏文通》釋“然則”爲:“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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