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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完善
作者:朱峰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19期
摘 要:公司社会责任承担之实际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救济的有效性。然而,当前的法律条文存在针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模糊不清,针对的对象模棱两可,公司的运作缺乏社会监督等方面的问题,致使在有法律上的依据的情况下,在社会实践中难以起到很好的作用。因此,必须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大和完善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支持,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拘束力;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9-0016-02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此条规定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对社会责任运动的有力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认为,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司法的一大特色,也是中国立法者对世界公司法的一大贡献[1]。但实践中,由于公司对社会责任的认识程度的差异,导致公司在公司社会责任与营利最大化之间的摇摆不定。我们可以发现在企业不良事件曝光后,凡是这些对社会造成巨大影响的几乎都是大公司,它们的一举一动都在社会舆论和媒体的监督之下。而一些小公司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很难被监管,可以说法律暂时很难对这些隐性的问题进行调整。《公司法》确实将公司的社会责任纳入到了法律条文中,但在很多时候这看来只是一句倡议性的口号。法学界也对这个条文进行反思的研究,总结起来有两点:一是公司法第5条是否具有拘束力;二是如何完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将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二、对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拘束力的思考 (一)学者们对于公司社会责任拘束力的评价
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角度讲,公司应当对于委托的利益相关者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果公司违背了相应的义务,就必须受到责任的追究。从《公司法》第5条来看,“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这些词汇都属于道德的范畴,所以有些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具有浓厚的道德色彩[2],故把第五条看成是道德条款。还有的学者从法条的文义解释出发,将该条款前段中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解释为法律责任,而将后段中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解释为道德责任[3]。也有学者从法理学法律规范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