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 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 ( 执 ) 业资格的人员 , 一律不得申报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
( 三 )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 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工作 。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 四 )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查、复审时 , 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 ( 干部 ) 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环评工程师考试导则与标准部分练习题
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一般应于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2~50m设参照点,排放源下风向2~50m设监控点。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如预计超过10m可将监控点移到该预计浓度最高点。
2 排放氯气、氰化氢和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3 排气筒高度应高于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按外推法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4 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两个排气筒高度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
Q(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Q1+Q2 等效排气筒排放高度:
等效排气筒位置应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点距离:
(a为排气筒1至2距离)
5 无组织监控高度为1.5m至15m,监控点应设于排放源下风向浓度最高点,不受单位周界限制。为确定浓度最高点,监控点最多设4个。 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 在表中两种高度间的排气筒,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其排气筒高度。
2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级、三级标准相应标准值。 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有车间厂房,熔炼炉、铁矿烧结炉无组织排放25mg/m3,其他炉窑5mg/m3。露天(或有顶无围墙)5mg/m3。
2 无组织排放烟尘及生产性粉尘监测点,设置在工业炉窑所在厂房门窗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大值。若工业炉窑露天设置,监测点应选在距尘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任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 四、《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新建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烟囱高度根据批准的报告书确定,但不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应高出建筑物3m。
燃气、燃轻柴油、燃煤油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报告书确定,但不得低于8m。
2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以上任何一项规定,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50%执行。 五、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排放单位在同一个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污水,且每种工业污水中同一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Ci-不同工业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Qi-不同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行业。其最高允许排水量由地方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后确定) Yi-分别为某种工业产品产量,t/d 六、声环境
1 声功率:声源在单位时间内向外辐射的总声能、单位为W或微瓦。 声功率级 W0=10-12瓦 听阈:2×10-5Pa,痛阈:20Pa
A声级:人耳对声音的感觉不仅和声压级有关,且和频率高低有关,声压级相同而频率BU tong SHENG yin,听起来高频比低频响,这是人耳听觉特征决定的,故在测量仪器中,设“A计数网络”,使接收到的噪声在低频有较大衰减,而高频不作衰减甚至有所放大。
等效连续A声级:在声场内的一定点位上,将某一段时间内连续暴露的不同A声级变化,用能量平均的方法以A声级来表示该段时间内噪声大小,dB(A)。
脉冲噪声:在特定设备上出现的,表现为一连串清晰脉冲或瞬态的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点的位置选择:测点(即传声器位置)应选在距厂界1m,高度1.2m以上的噪声敏感处,如厂界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若厂界与居民住宅相连,厂界噪声无法测量时,测点应选在居室中央,室内限值应比相应标准值低10dB(A)。
了解夜间突发噪声的限值: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
掌握乡村生活区参照执行的标准类别:乡村生活区域参照《声环境质量标准》1类标准执行,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熟悉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dB
适用地带范围 昼间 夜间 特殊住宅区 65 65 居民、文教区 70 67
混合区、商业中心区 75 72 工业集中区 75 72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5 72 铁路干线两侧 80 80
本标准适用于连续发生的稳态振动、冲击振动和无规则振动
每日发生几次的冲击振动,其最大值昼间不允许超过标准值10dB,夜间不超过3dB。 七、非污染生态
1 掌握对关键问题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的要求
根据对拟建项目潜在的环境问题分析,及对项目性质和区域生态环境基本特征的分析,识别关键问题并用列表法对主要评价因子进行筛选,在完成现状评价后,进一步确认主要的评价因子。在这个识别和筛选过程中,要初步判定评价因子的性质、变化过程,并定性预测变化结果。 2 熟悉常用的生态现状评价方法与适用范围
图形叠置法:目前该公路被用于公路或铁路选线、滩涂开发、水库建设、土地利用等方面评价,也可将污染影响程度和植被或动物分布叠置成污染物对生物的影响分布图。
生态机理分析法:评价过程中有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生物模拟试验,如环境条件-生物习性模拟试验、生物毒理学试验、实地种植或放养试验等,或进行数学模拟,如种群增长模型的应用。
类比法:可分成整体类比和单项类比。整体类比是根据已建成的项目对植物、动物或生态系统产生的影响来预测拟建项目的影响。该方法需要被选中的类比项目,在工程特性、地理地质环境、气候因素、动物和植物背景等方面都与拟建项目相似,并且项目建成已达到一定年限,其影响已趋于稳定。由于自然条件千差万别,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很难找到完全相似的两个项目,故单项类比或部分类比更实用一些。
列表清单法:基本做法是将实施的开发活动和可能受影响的环境因子分别列于同一张表格的列与行,在表格中用不同的符号判定每项开发活动与对应的环境因子的相对影响大小。该方法使用方便,但不能对影响程度进行定量评价。 质量指标法(综合指标法):该方法的核心是建立环境因子的评价函数曲线,通常是先确定环境因子的质量标准,再根据不同标准规定的数值确定曲线的上、下限。对于已被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确定的环境因子,如水、大气等,可以直接用标准值确定的曲线上、下限;对于一些无明确标准的因子,需要对其进行大量工作,选择其相对的质量标准,再用以确定曲线的上、下限。权值的确定大多采用专家咨询法。
景观生态学方法:既可用于生态环境现状也可用于生境变化预测,目前是国内外生态影响评价学术领域中较先进的方法。
系统分析法:因其能妥善解决一些多目标动态性的问题,目前已广泛用于各行各业,尤其在进行区域规划或解决优化方案选择问题时,系统分析法显示出其他方法所不能达到的效果。
生产力评价法:绿色植物的生产力是生态系统物流和能流的基础,是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联系最本质的标志。
数学评价方法:生态环境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具有区域性,用数学的方法,以数学模型模拟(或拟合)生态数据的空间分布及其区域性变化趋势的方法,称为趋势面分析,也是生态评价的方法之一。
八、风险评价 1 风险防范措施
(1) 选址、总图布置和建筑安全防范措施; (2) 危险化学品贮运安全防范措施; (3) 工艺技术设计安全防范措施; (4) 自动控制设计安全防范措施; (5) 电气、电讯安全防范措施; (6) 消防及火灾报警系统;
(7) 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设计
部分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时段和执行排放标准时禁止行为 排放标准类型 时段划分 一类区执行排放标准时禁止行为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7年1月1日 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4年6月1日 一类区禁止建新的排污单位
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2001年1月1日 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锅炉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1997年1月1日 一类区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997年12月31日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
表3 有关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部分指标比较 标准类型 适用范围 离居民点的距离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略 500米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不适用尾矿 800米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不适用放射性废物 800米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不适用放射性和易爆废物 1000米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略 500米 九《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1 下列情况应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以作为大纲的必要补充。第一,由于必需的资料
暂时缺乏,所编大纲不够具体,对评价工作指导作用不足。第二,建设项目特别重要或环境问题特别严重,如规模较大、工艺复杂、污染严重等。第三、环境状况十分敏感。
2 类比分析法:要求时间长,工作量大,所得结果较准确。如果评价时间允许,评价工作等级较高,又有可资参考的相同或相似的现有工程时,应采用此方法。如果同类工程已有某种污染物的排放系数时,可以直接利用此系数计算建设项目该种污染物的排放量,不必进行实测。
物料平衡计算法:以理论计算为基础,比较简单,但计算中设备运行均按理想状态考虑,所以计算结果有时偏低。 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1 评价等级:可根据项目性质、总投资和产值,周围地形的复杂程度,环境敏感区的分布情况,以及当地大气污染程度,对评价工作级别作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超过一级。对于三级评价项目,如果Pi<2.5×107,评价内容可进一步从简。调整或从简结果应征得环保主管部门同意。 2 污染因子的筛选,应选择等标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为主要污染因子,其次,还应考虑在评价区内已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物。污染源调查中的污染因子一般不宜多于5个。 3 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调查:收集评价区内及其界外区各例行大气监测点的近三年监测资料,统计分析各点各季的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值、超标量、变化趋势等。 4 一级评价项目监测不少于二期(夏季、冬季);二级评价项目可取一期不得季节,必要时也作二期;三级评价项目必要时作一期监测。一级评价项目至少应取有季节代表性的7天有效数据,每天不少于6次。对二、三级评价项目,全期至少监测5天,每天至少4次。
5 气象资料调查,一级评价项目,至少应为最近三年;二、三级评价项目至少应为最近一年。
200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职称外语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纸笔作答) 公安(刑侦、技侦) 注册建筑师 卫生(纸笔作答和人机对话) 会计 管理咨询师 一级 二级 专业名称 考试日期 3月29日 4月11、12日 4月17、18、19日 4月19日 5月9、10、11、12日 5月9、10日 5月9、10、16、17日 5月16、17日 5月23日 10 监理工程师 11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12 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 13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14 棉花质量检验师 15 社会工作者 16 注册税务师 17 质量 18 价格鉴证师 5月31日至6日5日 6月13、14日 6月19、20、21日 6月21日 9月4、5、6日 5月23、24日
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方向科目及专业分类
注册环保工程师英文译为 :Register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考试科目: 1、工程专业知识和技能(专业领域共同、通用、基本) 2、环境工程设计知识和技能(五个方向任选一)
3、工程设计知识和技能(环境管理法规和标准、工程经济与管理、安全等) 4、案例分析 五个方向: 1、水污染控制工程 2、空气污染控制工程
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工程 4、物理污染治理工程 5、生态恢复工程
第一次考试定在2005年
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制度建立,将会对我国环境服务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准备接受这项制度认定和检验的环保工程师们,也会面临着一种压力,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它所产生的正面效应,那就是它为规范环保产业市场注入的活力。
为推进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的建立,筹备工作已进入快行道。计划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将完成专业考试大纲、培训教材以及明年的试题,并开展考核认定工作。2005年,开始第一次考试并争取出台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正式开始注册工作。准备迎接大考的环境工程师将面临一张什么样的考卷呢?
由于环境工程专业的特殊性,确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考试方案是筹备工作的关键。为此,经筹委会和专家组研究,确定了几套方案:第一、注册环保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不细分专业,也不在注册环保工程师下加注,均为“环保工程师”。其注册人员的具体职业范围和从业领域交由市场选择,并通过职业道德规范加以约束,以鼓励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向综合性方向发展。这有利于与我国环境工程高等教育和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接轨。第二、考试大纲、试题均为
一套,所有申请注册的人员均应按考试大纲要求掌握相应的知识。第三、专业考试的试题由必答题和选答题两部分组成,目前,已初步确定专业考试共10个科目。 公共科目:环境法规与标准、工程经济与管理;
工程基础:水污染防治工程基础、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基础、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工程基础、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基础;
工程实践:水污染防治工程实践、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实践、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工程实践、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实践。
环境工程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重要地位的工程专业领域,现行的单位资质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匆忙构建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越发暴露出弊端。而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是与国际接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一种新型管理制度,它必将对我国环保产业和环境服务业的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目录
1 高等数学 [考试大纲] [复习点拨] [复习内容] 1.1 空间解析几何 1.1.1 向量代数 1.1.2 平面 1.1.3 直线
1.1.4 柱面 旋转曲面 二次曲面 1.1.5 空间曲线 1.2 微分学 1.2.1 极限 1.2.2 连续 1.2.3 导数
1.2.4 微分及其应用 1.2.5 中值定理与导数的应用 1.2.6 偏导数全微分 1.3 积分学
1.3.1 不定积分与定积分 1.3.2 广义积分 1.3.3 定积分的应用 1.3.4 重积分 1.3.5 重积分的应用
1.3.6 平面曲线积分 格林公式 1.4 无穷级数 1.4.1 数项级数 1.4.2 幂级数泰勒级数 1.4.3 傅里叶级数 1.5 常微分方程
1.5.1 微分方程的基本概念 1.5.2 可分离变量的方程 1.5.3 一阶线性方程 1.5.4 几种可降阶的方程 1.5.5 常系数线性微分方程 1.6 概率与数理统计 1.6.1 随机事件与概率 1.6.2 古典概型
1.6.3 一维随机变量的分布和数字特征 1.6.4 数理统计的基本概念 1.6.5 参数估计 1.6.6 假设检验 1.6.7 方差分析 1.6.8 回归分析 1.7 向量分析 1.7.1 向量函数 1.7.2 向量函数的极限 1.7.3 向量函数的连续性 1.7.4 向量函数的导向量与微分
1.7.5 向量函数的积分 1.8 线性代数 1.8.1 行列式 1.8.2 矩阵 1.8.3 n维向量 1.8.4 线性方程组
1.8.5 矩阵的特征值与特征向量 1.8.6 二次型 [仿真习题] [习题答案] [参考书目] 2 普通物理 [考试大纲] [复习点拨] [复习内容] 2.1 热学
2.1.1 气体状态参量 2.1.2 平衡态
2.1.3 理想气体状态方程
2.1.4 理想气体的压强和温度的统计解释 2.1.5 能量按自由度均分原理 2.1.6 理想气体的内能
2.1.7 平均碰撞次数和平均自由程 2.1.8 麦克斯韦速率分布律 ?? 3 普通化学 4 理论化学 5 材料力学 6 流体力学 7 计算机应用基础 8 电工电子技术 9 工程经济
10 工程流体力学与流体机械 考试大纲
复习点拨 复习内容 10.1 流体动力学 10.2 流体阻力 10.3 管道计算
10.4 明渠均匀流和非均匀流 10.5 紊流射流 10.6 气体动力学基础 10.7 相似原理和模型实验法 10.8 泵与风机 伪真习题 习题答案 参考书目
11 环境工程微生物学 考试大纲 复习点拨 复习内容
11.1 微生物学基础 11.2 微生物的生理 11.3 微生物生态 11.4 微生物与物质循环 11.5 污染物质的生物处理 伪真习题 习题答案 参考书目
12 环境监测与分析 考试大纲 复习点拨 复习内容
12.1 环境监测过程的质量保证 12.2 水和废水监测与分析 12.3 大气和废气监测与分析 12.4 固体废物监测分析 12.5 噪声监测与测量
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 四 )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
( 五 )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设计工作满 9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 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0 年。
( 六 )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2 年。
( 七 )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 八 ) 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工作满 2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 工程设计工作满 30 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 , 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 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 核合格后 , 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 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 设置 , 须经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 ( 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
管理等 ) 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 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 则。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 度 , 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 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 , 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 人事部令第 3 号 ) 处理。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在工程设计单位长期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 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 职业道德行为良好 , 身体健康 ,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编人员。
( 一 ) 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 二 ) 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 三 )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 并获得全国优秀 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环保专业工程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 年龄在 70 周岁 ( 含 ) 以下 , 且具备下列 一项条件:
1 、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 ( 负责环保专业技术工作 ) 职务满 5 年 ;
2 、环保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受聘担任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编写
及命题工作。
( 四 ) 具备下列条件 1 或条件 2, 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 、同时具备下列 (1) 和 (2) 项中的各一项条件。 (1) 学历和职业年限 :
① 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 学位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 或取得相近专 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满 20 年。
② 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 累计从 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0 年 ;1979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5 年。
③ 1978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 , 累计从事环 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5 年 ;1973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相近 专业中专学历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0 年。
④ 1970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工作满 30 年。 (2) 技术业绩和资历 :
①担任环保专业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 完成达到 \环保专业工程设计项目规模表 \附表 2) 中的大型工程 项目 2 项及以上 , 或大型工程项目 1 项和中型工程项目 3 项及以 上 , 或中型工程项目 6 项及以上的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 , 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 , 负责环保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③在具有乙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中 , 担任总正程师职务 , 负责环保专业技术工作满 7 年。
2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 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 达到本办法 (2)\技术业绩和资历 \中第①项规定的业绩 , 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 ( 环保专业 ) 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 人 , 或获得 2 项及以上省部级环保专业优秀工程设计、本专业科 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 一 ) 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通过聘用单位向单 位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考核认定申请 , 其中国家环保总局所 属的甲、乙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主管勘察设 计的部门申请 , 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提出申 请。
( 二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 总局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 程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 , 提出审查意见 , 并经本地区、 本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 , 送环保 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
( 三〉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人员的测试管 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 审核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送环保工程专业专 家委员会。
( 四 ) 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 后报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三部门对审核结果和测试 成绩进行复核,将复核合格人员名
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 后 ,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 , 委托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 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总局主管勘察设计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的意见函。
( 二 )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 附表 3) 。
( 三 )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 获奖证书 , 单 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 明 , 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 四 ) 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 , 即奖状、个人证书或正式公布 的获奖人员名单。对奖项未颁发个人证书或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 名单的 , 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原始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图纸图签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五 )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 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 2005 年 12 月 31 日 前完成审查、复审工作 , 签署审查、复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人 员材料送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9.6.4了解电磁污染防治的基本方法. 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专业考试 法规、标准、规范及工程设计手册
一、 环境标准与规范类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OB3838-2002)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9(GB8978-1996)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9(GBl5618-1995)
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OBl8918-2002) 6,(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GB354&-2001) 7.《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抽样放标准,(GB4287-1992) 8.《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l8486-2001) 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596-2001) 10.(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 1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9(GB50014-2006)
12。《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1994) 1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1996) 1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 1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9(GB9078-1996) 1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l3223-2003)
1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l3271-2001) 18.《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GBl6171-1996) 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 20.《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21.《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178-2005) 22.《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l79-2005) 23.《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l6889-1997) 2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4-2001) 2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 26.《危险魔插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l8597-2001) 27.《危险厦铂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l8598-2001)
28.《一艇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l8599-2001) 29.《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CJJ47-1991) 30.《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l7-2004)
31.《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52-1993) 3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
33.《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 34.《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2005)
3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2004]75号)
36.《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 37.《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
3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l0070-1988) 39.《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l2348-1990) 4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GBl2523-1990) 41.《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9(GBl2525-1990) 42.《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HJ/T90-2004) 43.《高压交流架空进电线无线干扰限值》(GBl5707-1995) 44.《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45.《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GBJll8-]988)
46 《500KV超高压进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 二、法规与政策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度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8.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9.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 10.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11.建设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1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
1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 14.国家计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年)
15.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0年)
1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草浆造纸工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1999年) 1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印染行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年) 18.国象环境保护总局等:(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2004年)
19.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0年)
2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年)
2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贸委、科技部:《燃煤二氧化硫排效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2年)
当上述法规、政策和标准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三、环境工程手册类
1.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5册)—城镇排水》(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
2.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6册)—工业排水》(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
3.上海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9册)—专用机械》(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年.
4.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土辐:《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笫11册)—常用设备》(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
5.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笫12册)—器材与装置》(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年.
6、北京水环境技术与设备研究中心等主编:《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废水卷)》.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
7.张自杰主编:《环境工程手册一水污染防治卷》.高等教育出版杜,1996年. 8.李广超主编:《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年. 9.郭静、阮宜纶主编:《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年, 1O.刘天齐主编:《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废气卷)》。化学工业出版社,1999年.
11.郝吉明、马广大主编:《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
12.张殿印等编:《除尘工程设计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年. ]3.聂永丰主编:《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固体废物卷)》化学工业出版杜,2000年.
14.钱学德等编著:《现代卫生填埋场的设计与施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年.
15.赵由才主编:《危险废物处理技术》.化学工业出版杜,2003年.
16.建设部编:《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L中国建貌工业出版社,2004年. 17.马大猷主编:《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手册》。机槭工业出版社,2002年. 18.郑长聚主编:《环境工程手册一环境噪声控制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
19.马信山等编著:《电磁场基础》.清华大学出版杜,2000年,
20.刘文魁等编著:《电磁辐射的污染及防护与治理》。科学技术出版杜,2003年.
2l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编委会编:《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
2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编委会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
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专业考试 科目、分值、时间分配及题型特点 一、考试科目 I.环境法规与标准 2.水污染防治工程技术 3.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工程实践 4.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技术 5.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实践 6.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 7.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实践 8.物理污染控制工程技术 9.物理污染控制工程实践 二、考试时间分配及试题分值
1.全国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的专业考试分为2天,第一天为专业 知识考试,第二天为专业案例考试,考试时间每天上、下午各3小时.
2.第一天专业知识性考题,上、下午各70题,前40题为单选题,每题分 值1分,后30题为多选题,每题分值2分,上.下午合计计分,试卷满分200 分.专业知识考试不分专业方向,均为必答题.
3.第二天专业案例分析考惠,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 理处置,物理污染防治四个专业方向,每个专业方向上.下午各25题,内容包 括各专业方向的工程技术与实践、环境法规与标准.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 ±、下午只能选择同一专业方向的25题作答,多选或跨专业方向选答无效.每 题分值为2分,上,下午合计计分,试卷满分]00分. 三、题型特点
考题由知识题、综合能力题。简单计算题、连锁计算题及寒例分析题组成, 连锁题中各小题的计算结果一般不株连.
参加基础考试条件: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3.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参加专业考试条件: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6.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 , 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 , 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 试合格后 , 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 书》。
第三条 基础考试分 2 个半天进行 , 各为 4 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 , 每部分内容均为 2 个半 天 , 每个半天均为 3 个小时。 第四条 符合《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 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
( 一 ) 取得本专业 ( 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 与能源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等专业 , 详见附表 1, 下同 ) 或相 近专业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 程、土木工程等专业 , 详见附表 1, 下同 )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或学位。
( 二 )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 三 )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 ( 一 )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 二 )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 三 )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 业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 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设计工作满 5 年。
( 四 ) 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 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 作满 5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 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 五 )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 六 )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第六条 截止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免基础考试 , 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
( 一 )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 二 )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 三 )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 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