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

2018-10-22 21:15

1 总 则

1.0.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是与《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为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独立建制镇、口岸、独立工矿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可参照本规定。

1.0.3 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工程规划建设适用本规定。

1.0.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涉及到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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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建筑基地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简称“基地”) 2.0.2 容积率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2.0.3 建筑面积

指一个建筑中首层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其余各层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含墙体)面积总和。 2.0.4 基地面积

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2.0.5 建筑密度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 2.0.6 低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小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2.0.7 多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10m以上(含10m)、小于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 2.0.8 中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24m以上(含24m)、小于50m的建筑,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层。 2.0.9 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50m以上(含50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 2.0.10 条式建筑

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30m(含30m)的各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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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点式建筑

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小于30m的各类建筑。点式建筑两侧有遮挡阳光的建筑、且点式建筑与相邻两建筑之建筑间距小于点式建筑本身长度的0.5倍时,点式建筑视同条式建筑。

2.0.12 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2.0.13 办公建筑

包括公寓式办公建筑和一般办公建筑。其中,公寓式办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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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是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150 m,有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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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150m的,按居住建筑处理。

一般办公建筑是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2.0.14 商住综合楼

指商业和居住、办公混合的建筑。 2.0.15 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最大高度不超过24m,超过24m(含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2.0.16 绿地率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基地总面积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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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划编制

3.1 一般规定

3.1.1 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3.1.2 本规定所称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3.1.3 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3.2 总体规划

3.2.1 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城镇)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3.2.2 总体规划一般由市(镇)域城镇体系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组成。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3.2.3 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1.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2.城市(城镇)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城镇)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城镇)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

3.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镇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4.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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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目标,结合国家、自治区的城市(城镇)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

5.资源和环境承载力。分析本辖区的自然资源条件、环境承载水平、环境要素特点和发展条件, 制订差别化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 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 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6.城市(城镇)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演变过程,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维护和强化城市特色的途径和方法;

7.其他专题研究。编制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前,还可根据需要开展其他专题研究。

3.2.4 总体规划纲要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城市或者镇规划区范围;

2.原则确定城市(城镇)性质、功能和发展目标;

3. 研究并提出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原则确定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提出城市(城镇)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要求;

4.预测本辖区内总人口以及城镇化水平,原则确定各级城镇的功能分工、规模和空间布局,以及村庄居民点的发展方向和布局;

5.原则确定城区或者镇区空间增长边界和用地布局;

6.原则确定本辖区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策略及空间布局,并与周边地区相协调

7.原则确定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特色构建的目标和要求; 8.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要点。

3.2.5 市(镇)域城镇体系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1.提出市(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制定本辖区与相邻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协调的策略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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