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放管理,保障机动车排放达标使用,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以及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查。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包括机动车登记时的环保检验和登记后的环保定期检验,环保监督抽查包括本市车辆排放污染抽查及外埠进京车辆排放污染检测。
第三条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向社会公布。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和规范进行环保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申请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三)检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具备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条件;
(四)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相关检测人员应经培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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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机动车注册时的排放污染检验包括按照环保目录进行的外观检查和排放检测,新购臵机动车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车型,免于注册登记时的排放检测。
(一)外观检查。依据环保目录检查排放控制装臵型号一致并连接完好。
(二)排放测试。汽油车执行双怠速标准;柴油车执行自由加速标准。
第六条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和排放检测。外观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不予进行排放检测。
(一)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动车牌照和车架号等与车辆登记信息一致; 2. 机动车排放净化装臵外观和连接完好;
3. 适用车辆OBD系统指示灯显示正常,使用OBD诊断仪抽查无排放故障代码。
(二)排放检测符合相应排放标准:
1. 汽油车执行简易工况检测标准,简易工况无法检测车辆执行双怠速检测标准;
2. 柴油车(含低速货车)执行简易工况检测标准,简易工况无法检测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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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摩托车执行怠速或双怠速检测标准。
第七条 检验合格车辆发放环保合格标志或更新环保合格标志的电子信息。环保标志分为黄色、绿色和蓝色三种类型:
(一)国Ⅰ以下标准汽油车和国Ⅲ以下标准柴油车发放黄色环保标志;
(二)已按照规范进行排放治理的机动车、重型汽油车和国Ⅲ以上标准柴油车发放普通绿色环保标志;
(三)达国Ⅰ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1星绿色环保标志; (四)达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2星绿色环保标志; (五)达国Ⅲ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3星绿色环保标志; (六)达国Ⅳ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4星绿色环保标志; (七)达国V以上标准机动车和电动车发放蓝色环保标志。 第八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一)非营运轿车以及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除外)6年以内免于检验,超过6年(含)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含)的每年检验2次;
(二)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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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五)低速货车和其他车辆每年检验1次; (六)黄标车每3个月检验1次。
第九条 外埠进京机动车须在进京综合检查站进行排放污染检测,合格机动车凭环保检测合格凭证或直接上传到交管部门的检测结果作为办理进京手续的依据。检测选取以下方法:
(一) 依据行驶证根据机动车登记时间或环保目录(国家公告)查询并判定车辆符合的排放标准;
(二) 检查机动车排放净化装臵外观和连接完好,适用车辆OBD系统指示灯显示正常;
(三) 汽油车可采取遥测检测或双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柴油车(含低速货车)可采取遥测检测、目测检测或自由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
第十条 在机动车停放地,或行驶中的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查包括检查车辆年检有效期、OBD系统报警、排放控制装臵和排放检测。汽油车检测可采取遥测检测或双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柴油车(含低速货车)可采取遥测检测、目测检测或自由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
附件: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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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规范
一、总则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指导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下称“检测机构”)规范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 )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包含了对检测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体系管理要求和人员管理要求;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包括:机动车检测场、代办新车环保业务的汽车品牌专卖店等。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引用相关规定及标准以最新版本为准)。
●《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2)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1)
● 《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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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2-2003)
二、基本要求
(一)检测机构在有效委托期内,按照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开展检验工作。
(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委托的业务范围、检验地址和有效期限开展检验工作。
(三)检测机构检测场所设计要符合国家环保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检测工位布局合理,场内标识、标线及引导设施齐全。在明显位臵设臵公告牌,告知车主检验流程、检测收费标准、使用标准限值、相关制度和规定、投诉举报联系电话、意见箱等。
(四)检验工位包括受理、外观检查、排放检测、审核等工位;检验场地为硬质地面且平整。
(五)检测车间内检测线编号喷涂齐全醒目,颜色与地面及周边环境有明显反差,在每次验车过程拍摄的视频监控图像中及录像中清晰可见。
(六)承担尾气排放检测的工作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工作时着装整洁。
三、新车登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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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环保检验按照目录核对、外观检查、环保标志送达、排放检测和审核确认流程进行。
(一)目录核对和外观检查 1.环保目录核对
根据车主或代办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货物进口证明书》、《物品申请表》、《登记证书》、《环保检验审验通知书》等与环保目录进行核对。
2.车辆外观检查 (1)环保装臵确认
依据环保目录进行核对确认。发动机型号可标注在铭牌上或刻注在缸体上。净化器型号应在其主体或防热罩上注有永久性标记;氧传感器、碳罐、喷油泵、喷油器、EGR等应检查铭牌或其主体上所注永性标记。对于具体型号,无论有多少组标注,只要有一组独立的标注与目录符合就可确认。
第一辆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全部重型车、摩托车、外地转京车和非北京购买车辆,须逐项审核污染物净化装臵并使用OBD手持诊断仪对带有OBD系统的车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数据一并存档。
(2)OBD 检查 ① 检查OBD故障灯。
② 使用故障诊断仪进行检查。如:OBD故障,则判断车辆外观检查不合格,做好登记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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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保标志信息录入
1. 工作人员实名登录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
2. 按照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的要求,完整、正确地录入车辆信息和车主信息。
3. 送达环保标志,并督促指导车主按要求粘贴。 (三)排放检测
1.汽油车依据《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进行排放检测;
2.柴油车依据《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进行排放检测。
3.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依据《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3)进行排放检测。
4.摩托车依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2)进行排放检测。
(四)审核确认
审核员依据检查外观单和检测报告单进行审核。合格的审核员在外观单上签名盖人名章,在车辆档案原件及复印件上加盖“机动车排放环保审核专用章”。
外观单的填写内容要齐全、规范,必须检查污染物净化装臵的车辆,须按要求登记。
四、在用车定期检验
包括:外观检查、信息录入、排放检测和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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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观检查
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对检验车辆进行外观检查与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不能进行排放检测。
1. 检查车辆牌照号码、车架号码(VIN)是否与行驶证上的内容一致。
2.确定受检车辆的执行标准,检查环保标志的真伪及是否完好。环保标志失效的先行补领环保标志(执行补标办理要求)。
3. 检查车辆排放控制装臵连接是否完好。
4. 对于柴油车,如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中没有最大功率及额定转速则参考车辆铭牌标注。
5. 对于复检车辆,必须对外观项目进行再次核查,注明复检日期并签字。
6.OBD检查指示灯,必要时采用诊断仪进行故障诊断和登记工作。
(二)车辆检测信息的录入
1. 操作人员实名登录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
2. 按照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要求,完整、准确、真实录入各项信息。
3. 发现信息错误,须由检测机构授权人及时处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他人不得无故擅自篡改车辆信息。
4. 遇有因信息锁定无法检测车辆,检测机构人员应向车主说明原因,告知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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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放检验
检测前,检查环保标志粘贴情况,环保标志须完整、平整、牢固贴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 排放检验员在每一次检测前核查车牌号、车架号,确保一致性。
汽油车依据《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2)进行检测,不适用车辆采用《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进行排放检测;
柴油车依据《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1)进行检测,不适用车辆采用《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进行排放检测。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依据《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3)进行检测,不适用车辆采用《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进行排放检测。
摩托车依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2)进行排放检测。
(四)审核确认
1. 依据车辆行驶证、外观单、排放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在检测报告单上加盖检验计量认证章(CMA),审核员在外观单上审核一栏签名盖人名章。交给车主有效排放检测报告单。
2. 外观单登记项目的完整和一致性,复检合格车辆的外观单上复核员复检签字与检测次数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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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核对检测报告单车辆信息、检测限值和标志类型等内容。 4. 审核检测报告中测试温度、湿度、大气压等是否符合要求。
5.检测车辆的过量空气系数(λ值)超过推荐值,应进行换线重新检测,复检结果仍合格的视为车辆检测合格。
(五)特殊车辆检验要求 1. 路检处罚复检车辆
路检处罚复检车辆指被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路检中确认排放超标、开出处罚单据,自主维修后到检测机构进行复检的车辆。车主须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已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进行办理,各检测机构不得对未处理排放超标处罚的车辆进行定期环保检验。
检验前,检测机构要对超标车辆的处罚情况进行确认,超标车辆必须出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已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与车辆维修凭证(《维修竣工单》、修车发票等)一并(复印)存档。交给车主排放检测报告单。
2. 遥感检测超标复查车辆
对遥感检测结果有异议,提出工况排放检测要求的车辆,检测场要认真核查车辆,只检测1次,检测结果报告单加盖计量认证印章后交给车主,收取《机动车排放检测超标告知书》,与外观单和检测报告单一并存档,排放检测合格车辆免收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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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出租汽车
集中检验出租车的检测机构须提前一天向辖区内的机动车排放管理站和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机动车中心”)报告。承担出租车定期年检工作的单位,由各检测机构外观人员认真检查排放控制系统,核对真伪后,对使用无标号净化器的车辆用打号机在净化器的前端正下方打印上车辆牌号、打印日期、检测机构简称(车牌号、日期和检测机构简称可分为两排);已打过号的只需打印场名和日期;某些出租车车型净化装臵由于安装位臵不易打号,要在不影响安全的位臵打号。没有打号的车辆不得上线检测,以杜绝租借机外净化器的现象。外观单上注明检查时间,并注明净化器已打号,超过一小时上线检测的车辆重新检查净化装臵。
承担出租车定期检验的检测机构要将打号情况拍照存档。要求每辆出租车在检测前打号,并拍照存档。存档包括3 张照片:净化装臵打刻内容照片(检测场名称、车牌号码和检测日期)、车辆底盘全景照片和车辆前部整体照片(能清晰看到车牌号码)。档案内容按照以下文件夹路径存储:检测月份→所属出租车公司→出租车车牌号码和检测日期→3 张照片。
注:每辆出租车独立一个文件夹,文件夹名称为该出租车车牌号码及检测日期。
例:XX检测场七月→XX出租车有限公司→京BHXXXX(20120730)→3 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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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治理改造车
(1)汽油车黄改绿流程
检查行驶证,确认车辆是否符合改造条件,外观合格后,外观员在改造单及发票上签字盖人名章,在净化器上打号(参照出租车环保审核流程),然后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对车辆进行排放检验,首检使用Ⅲ类限值,年度检验使用Ⅱ类限值。检测机构须留存外观单、改造单、发票复印件、检测报告单。
(2)柴油车黄改绿流程
① 资格审查:车主应提交治理改造单位的产品安装单。检测机构要根据机动车中心下发的《已签订治理合同柴油车名录》与产品安装单核对,凡不在名录中的车辆,不得进行检验与换标工作。
② 外观检查:外观员在发动机高转速下目测检查车辆排气系统工作情况,核对安装单上车牌号、车架号、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与实车上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外观检查合格后,外观员收取《柴油车改造治理安装单》(环保留存联),并在其右上角签字确认。
③ 录入车辆信息,发放环保标志。
④ 做好柴油车治理改造的登记、汇总、上报工作,定期上报机动车中心。
省际客运、旅游、渣土、客运车辆给车主1 份检测报告单,用于办理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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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黄标车
黄标车检测机构设立1-2条性能稳定的检测线专门进行黄标车检验,并上报机动车中心备案。
6. 外埠车辆在京检验
外观检查→填写外观单→录入车辆信息→检验员对车辆进行复核→上线检测尾气→打印检测报告单。
外埠委托车辆在京检验不发放环保标志,只向车主提供1 份检测报告单。
五、检测设备
(一)简易工况检测设备使用条件
1. 检测设备必须与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联网,并能准确及时接受车辆基本信息、检测和标定限值、检测方法、检测许可信息、运行/锁止指令及其他信息指令,及时完整准确的上传检测时间起止数据、检测和标定结果数据、过程数据及其他系统需要上传的数据,接受网络监控。
2.气象站应安装于检测车间内、操作间外,避免阳光直射和冷热源干扰,以测量真实环境数据,按标准要求修正检测数据。
3. 分析仪不得连接与检测无关的物品。必须确保分析仪和机柜封闭完整,并由专职的检测设备管理员开启维护,维护完成恢复封闭状态后方可进行车辆检测,维护过程中严禁检测车辆。
4. 检测设备配臵的计算机专机专用,不得与外界联网及从事环保检验以外的工作。除操作系统、检测软件、必要的杀毒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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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与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连接所必要的软件外,严禁安装其他软件,禁止随意复制或非法修改计算机内的各种资料、配臵。
5. 每条检测设备间要隔离并封闭,车辆检测过程中严禁工作人员进入设备间。
6. 取样系统要求具有与排气系统固定功能,不得使用其他辅助固定方式。
(二)简易工况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要求
1. 每天检测前做泄漏检查,进行更换滤芯或其他可能导致设备管路连接状态发生改变的操作后,必须对检测设备再次进行泄漏检查。
2. 检查简易工况检测设备的比对情况,保证设备的一致性。每天将比对实验检测报告单归档。不符合要求的检测线必须立即停用检修。
3. 检测设备要建立运行和维护记录,发生故障及时维修和记录,分析仪更新传感器后必须登记号码。
4. 简易工况测功机每七天做负荷准确度试验,并将试验数据存档。
(三)双怠速、自由加速、摩托车检测等设备必须每日检测前进行检测设备自标、按要求填写检测设备运行记录、新增设备需与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联网
六、环保标志 (一)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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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测机构受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托负责送达机动车环保标志。
2. 检测机构要做好环保标志的申领、保管、发放、统计等管理工作,主管场长负总责。环保标志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互相监督、互相配合、妥善保管并建立标志领取、发放、作废台账。
3. 环保标志领取实行每月计划申报和定额发放制度,检测机构根据实际需求和库存情况制定环保标志领取计划,按规定时间报机动车中心审批和领取环保标志。需补领环保标志的,应当填写《环保标志补领申请表》。
4. 检测机构定期发送电子邮件至机动车中心报送环保标志统计数据,包括:《环保标志领取计划表》、《环保标志发放情况统计表》、《环保标志错、缺、作废统计表》,原件需盖检测机构印章,并随领取环保标志时报送机动车中心。
5.环保标志应由各场的标志管理员负责领取并报机动车中心备案,不得委托他人代领。
6. 检测机构应督促、指导车主有效粘贴环保标志,未正确粘贴环保标志车辆禁止上线检测(未纳入标志管理车辆除外)。
7. 存放环境要符合防潮、防火、防盗、防腐蚀、防虫蛀的要求,不得出现丢失、损毁等现象。
8. 检测机构应分类建立环保标志领取和发放登记台账,管理规范,日清月结,登记清楚,账物相符,各类账表须存档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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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9. 新车、在用车应分号段分别发放环保标志,不得断号、缺号、跳号、乱号。
10. 错印、漏印或其它作废环保标志应当填写《环保标志错、缺、报废登记表》,报送机动车中心,并将废标交回。
11. 发生标志管理责任事故,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补标办理要求
1. 查验车辆外观,核对标志种类与实车是否一致。 2. 检验有效期内的车辆直接补办,超过检测有效期车辆同在用车检验流程。
3. 补领环保标志须当场粘贴在车辆指定位臵。
4. 将《标志补领申请表》、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等材料一并存档。
七、检测档案
(一)各检测机构必须安排专人对档案进行管理,设臵独立的档案室,档案室应达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的各项要求,且干净整洁。
(二)每日将检测档案按核发标志种类、顺序装订成册,档案资料要齐全,封面标识清晰,易于查阅。在用车目录至少包括:日期、车牌号、车辆型号、车架号、标志号等。新车目录至少包括:日期、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车架号、标志号等,补标档案单独装订存档。上述纸质档案需留存4年以上,电子档案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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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15年以上。
(三)保持档案的清洁与完整,不得在档案上涂改、污损,如果外观单等有涂改须加盖检验人员印章确认。
(四)抽检报告单、比对实验报告单、设备运行记录(含日常标定)、维修记录、人员档案、监控设施日常检查记录等按档案要求存档管理,保存2年以上,电子档案应保存15年以上。
八、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管理要求
检测机构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监控设施包括:视频监控及相关辅助设施、环保标志读写器、检测设备状态监测装臵、车辆及检测数据采集软件、网络传输设施,以及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在检测机构端运行的其他软硬件设施。
(一)检测机构须设专人(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管理员)对监控设施进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黑盒子、摄像头、天线等监控设施的工作状态。
(二)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管理员职责 1. 保障监控设施规范操作,安全运行。
2. 每天检查监控设施运行环境温度、湿度,保证监控设施在其使用说明要求环境下运行;定期清洁监控设施及监控设施安放场地,保证监控设施运行环境清洁卫生。
3. 每天检查监控设施硬件线路连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证线路连接通畅。
4. 每天随检测时间正常开启监控设施。监控设施开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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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监控设施运行状态是否正常。包括:视频服务器、各摄像头、检测机构服务器、黑盒子、设备间报警传感器、读写天线、无线网天线、PDA、标志初始化设备、系统中各计算机、路由器、交换机、光纤调制解调器、网络连接等。不正常的及时调整。检查系统软件是否正常,各人员账户是否有效。
5. 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管理员应记录故障现象并立即向机动车中心报告。故障排除后要填写记录,由技术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非人为故障影响整体检验业务时,检测机构须向机动车中心书面申请应急处理,确保正常检验。
6. 视频设备必须保证图像清晰,位臵合理,监控图像及录像中车辆牌照、检测线编号、检测设备等需明显醒目,每次检测的监控图像必须完整准确上传。
7. 监控设施停用或拆卸的,检测机构须及时报告机动车中心并做好设备管理工作,再次投入使用时,须经机动车中心验收合格。
(三)管理内容 1. 操作管理
按操作人员权限分配账户,操作人员使用个人账户登录系统,保管好账号和密码,严禁交叉使用。
2. 维护管理
检测机构是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现场端监控设施运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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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的主体,负责监控设施的维护管理。监控设施须符合系统要求的基本参数,不符合系统要求的监控设施及相关的检测设备将停止使用。
3. 安全管理
(1)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使用的计算机要专机专用,严禁安装与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运行无关的软件。未经批准,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设备不得与其它设备、网络连接。
(2)每月定期对专用计算机进行严格的病毒检查,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做好系统程序及数据备份工作防止灾难情况发生。
(3)禁止泄露系统配臵信息和相关参数;严禁外泄车主信息。
(4)禁止恶意攻击、干扰系统正常运行的各类行为。 (5)作好设施的清点保管工作,防止失窃或人为损坏。 (四)新增检测机构(检测线)联网要求
新增检测机构(检测线)监控设施购臵及建设由检测机构自行解决;检测机构自购监控设施需满足以下技术要求,经机动车中心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1. 新增检测机构(检测线)必须安装配套的视频服务器、摄像头、检测机构端服务器、黑盒子、设备间报警传感器、读写天线及读写器、无线网天线、PDA、标志初始化设备、路由器、交换机、光纤调制解调器、环保标志打印机、网络连接线缆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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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在用车检验流程图
车辆进场不合格外观检查合格车辆登记维修发放、打印环保标志(初始化)排放检测不合格检测合格排放审核集中打印报告单合格车辆安全检验—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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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附件4
北京市机动车检验记录单(一)
检测机构名称: 检验日期: 年 月 日 号牌号码/VIN 号牌种类 检验类别 车辆类型 初次登记日期 所有人 品牌/型号 出厂日期 独立悬架 里程表读数 是 / 否 km 前驱/中驱/后驱/全时四驱/双桥后驱/驻车轴: 轴数: 环保标志:黄标、绿色标志、蓝色标志 前照灯制/远光光束能否单独调整 排放标准:国一前、国一、国二、国三、国四、国五、? 车辆用途:公交、出租、环卫、旅游、运输、特种、邮政、渣土、其他 燃料类别:汽油、柴油、LPG、天然气、其他: 最大总质量 进气方式:自吸 / 增压 OBD故障码: 环保检测标准:工况、自由加速、双怠速、怠速 水温 油温表 关闭空调/ABS/ASR(TRAC)/ESP等 人工检验 车辆外观初检 车辆外观复检 底盘动态初检 底盘动态复检 底盘初检 底盘复检 仪器检验 初检 复检1 复检2 复检3 尾气 尾气外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动 一轴 二轴 三轴 四轴 驻车 不合格否决项(安检) 建议维护项(安检) 远光发车速表 远光偏移 近光偏移 侧滑 光强度 整车 检验员签章 检验员签章 烧机油 冒黑烟 是否改造:无改造 黄改绿 黄改绿首检 机外净化器 电控系统 双排气 泄露 轮胎压力/潮湿存水/磨损/夹带硬物 整备质量 缸数/排量 供油方式:化油器、化油器改造、开环、闭环 转速/功率 环保标号: 变速箱 手动/自动 是否有OBD:是/否 OBD灯是否正常:是/否 冷却系/润滑系/传动系/漏水/漏油 路试制动性能/车速表 — 29 —
北京市机动车检验记录单(二)
检验方式 和项目 安检检验内容 1.车辆号牌;2.车辆类型、品牌/型号;3.车身颜色;4.VIN(整车出厂编车辆唯一性认定 号);5.发动机号码;6.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 7.保险杠;8.后视镜﹡/下视镜﹡;9.车窗玻璃﹡;10.车体周正、尖锐突出物﹡;11.漆面;12.货箱/安全架/车外顶行李架﹡;13.车身广告与文字车身外观 标志、标识﹡;14.自行加装装臵﹡;15.整车3C标志;16.其他注册登记检验增加项目﹡ 17.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18.后牌照灯;19.示廓灯/挂车标志灯;20.转向信号灯(前、后、侧)、危险警告信号灯;21.前照灯(远光、近光);照明和电气22.制动灯;23.后反射器、侧反射器;24.后雾灯;25.倒车灯;26.道路运信号装臵 输危险货物车辆标识;27.特种车辆标志灯具;28.附加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臵;29.喇叭;30.车身反光标识 31.发动机各系统机件;32.蓄电池桩头及联线;33.电器导线、各种管路﹡;发动机舱 34.液压制动储液器液面﹡;35.发动机标识* 车36.门锁及门铰链;37.驾驶员座椅﹡;38.安全带﹡39.风窗玻璃驾驶员视辆区部位﹡;40.刮水器﹡;41.洗涤器;42.汽车行驶记录仪﹡;43.驾驶室(区) 外驾驶室固定、安全带﹡;44.仪表数量和类型﹡;45.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观臵的图形标志﹡;46.警告性文字的中文标注* ;47.车辆产品标牌﹡ 检发动机运转48.起动﹡;49.怠速、仪表、电源充电;50.加速踏板控制;51.漏水、油、查 状况 气/水温、油压;52.关电熄火/ 柴油车停机装臵﹡ 53.座椅/卧铺数量,座椅间距﹡;54.扶手和卧铺护栏;55.车厢灯、门灯;56.客车地板、车内行李架;57.灭火器、安全出口标识、安全手锤、安全客车内部 门﹡;58.安全带﹡;59.安全出口的数量、位臵和尺寸﹡;60.乘客通道,通往安全门的通道﹡ 61.燃料箱、燃料箱盖﹡;62.挡泥板/牵引钩、蓄电池、蓄电池架;63.贮底盘件 气筒排污阀;64.钢板弹簧﹡;65.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臵﹡;66.牵引连接装臵 67.轮胎型号/规格/速度级别﹡;68.胎冠花纹深度、胎面﹡;69.轮胎螺栓、轮胎 半轴螺栓﹡;70.备胎标识* 其他 71.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底转向系 72.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73.转向沉重*;74.自动回正、直线行驶能力 盘传动系 75.离合器;76.变速器;77.传动轴/链;78.驱动桥 动79.点制动跑偏(20km/h);80.低气压报警装臵*;81.弹簧储能制动器;制动系 态82.防抱制动装臵* 检驾驶区 83.仪表和指示器* 验 转向系 84.转向器固定;85.转向各部件 车辆 传动系 86.变速器支架;87.分动器支架;88.传动各部件 — 30 —
底盘 89.钢板吊耳*;90.吊耳销*;91.中心螺栓;92.U型螺栓;93.车桥移位*;94.车架纵梁;95.车架横梁;96.悬架杆系 97.制动系部件、结构改动;98.制动主缸、轮缸、制动管路漏气、漏油;制动系 99.制动软管老化;100.制动管路固定 电器线路 101、电器线路检查* 底盘其它部102.发动机固定;103.排气管、消声器、机外净化器;104.燃料管路 件 行驶系 机动车所有人或送检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保证送检车辆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未改变;车辆识别代号或者发动机号未改动;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送检车辆的唯一性负责。 联系方式 送检人签字: (VIN拓印膜粘贴区) 备注:环保外观检查在合格项画“√”;不合格对应项画“×”。安检外观检查在不合格对应项画“×”,判定栏中数字为相应的安检不合格项。带﹡项为否决项,有任一否决项不合格,安检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建议维护项多于6项,安检检验为不合格。VIN和出厂日期新车检验时必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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