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辅导

1970-01-01 08:00

(二)主体: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中国人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享有著作权。其他外国人的软件,国际条约或协议享有的著作权,受到保护。 (三)内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其他权利。还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1、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包括单位和个人。

2、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由合同约定,无约定或不明确的,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3、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 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合同或者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4、职务软件著作权归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单位享有,该单位可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1、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但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2、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四、软件的法律保护 (一)保护期 P336

(二)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自愿登记,不影响对软件的保护 (三)侵权行为及责任 P337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软件复制品出版者、制作者的责任 4、侵权的例外

第五编 其他知识产权 第六编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重点内容辅导

第五编 其他知识产权 第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点

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者为维护其竞争利益所享有的禁止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停止侵害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P340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其特征为: 1、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2、不正当竞争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民事侵权性。 3、不正当竞争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P343 1、假冒或仿冒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商业诽谤行为 第四章地理标志权

概念:《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地理标志,是指由地理名称所构成的,用于标示来源于该地且由该地之地理环境来决定其特定品质的商品的一种区别性标志。

我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P368 地理标志权的特征P371 地理标志权的保护P373-374 第五章 商业秘密权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P375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包括技术性商业秘密和经营性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应具备以下要件:

1、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得以存在的关键,是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基础。

2、价值性,是指该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应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新颖性,是指商业秘密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特征,含有一个隐形的技术要求,即独特性,或称新颖性。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P382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六编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大家注意几个方面的公约: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涉及的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也是在第六编里大家要注意的。另外,大家还应当注意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确立以什么为标准。P390

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总论 重点内容辅导

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

通过本章的学习,需要大家了解知识产权概念的来源和知识产权的范围,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明确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范围在广义上主要有两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所界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指出,知识产权应当包括:(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6)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化出的范围是:(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这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其特征表现为:(1)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概述

本章需要大家掌握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明确知识产权法的功能和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了解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执法体系和法律服务机制。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知识产权涉及的法律关系

1、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方面的法律关系 2、知识产权权利行使方面的法律关系 3、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

4、侵犯知识产权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P11

三、知识产权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P12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指的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1、国内法律规范 2、国际条约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P13 1、国内法体系

2、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 四、知识产权法的作用(略)P15

第二编 商标法 重点内容辅导

第一章 商标概述

本章需要掌握商标的概念,明确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明确商标的分类,掌握商标的功能。 一、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由显著之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标志。 1、商标是表彰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标志 2、商标是是一种识别性标志

3、商标是由生产、经营者使用的一种标志

4、商标是有显著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 二、商标和相邻标记的联系与区别 P21 (一)商标与商品装潢 (二)商标与商号 (三)商标与地理标志 (四)商标与商务标语 三、商标的种类 P23 1、按使用对象分

(1)商品商标:制造商标、销售商标 (2)服务商标 2、按构成要素分 (1)文字商标 (2)图形商标 (3)组合商标 3、几种特殊的商标P25 (1)集体商标 (2)证明商标 (3)等级商标 (4)联合商标 (5)防护商标 四、商标的功能 P28

1、区别功能

2、表明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 3、表明质量的功能 4、广告功能 5、财产功能

第二章 商标保护制度概述

本章了解商标的起源和发展, 商标保护的历史发展和我国商标立法的概况,特别是10年修改内容。

一、商标和商标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略) 二、我国商标法的修订

1、93年修订:6项主要内容P34n 2、01年修订:10项主要内容

3、明确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 4、扩大商标构成要素

5、禁止以官方标志、检验印记作为注册商标 6、切实保护驰名商标

7、禁止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商标 8、完善优先权制度

9、确立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 10、强化商标行政管理 11、明确商标侵权赔偿数额 12、增加保护商标权的临时措施

第三章 商标权

本章需要掌握商标权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内容,掌握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方式,掌握商标权的终止。

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商标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专有性

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著作权法》第3条、《实施条例》第4条界定了作品的处延:(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4)美术、建筑;(5)摄影作品(6)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煽动推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损害国家主权的,煽动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或煽动宗教歧视的,宣扬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和迷信的作品。 (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和其他官方文件及正式译文。 2、单纯的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章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本章需要明确著作权人的概念及其种类,掌握并能运用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掌握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一、著作权人的概念和种类

(一)著作权人概念:即著作权主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作者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种类 1、作者

自然人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 P275

非自然人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2、其他著作权人 P276 因继承取得著作权的人 因合同取得著作权的人 国家 外国人 P277 二、著作权取得原则 1、自动取得 2、登记注册取得 3、其他原则

我国采用自动原则。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三、著作人身权

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一般具有永久性、专属性和不可剥夺性三个特征。P279 (一)发表权,决定是否公开的权利。 (二)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三)修改权,修改和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四、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法 第10条)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没有限制,发表权依作者的不同有不同的保护期限。P289 (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P290 第四章 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本章需要掌握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及不同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明确著作权的继承及转让。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1、著作权属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公民,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一定的情况下可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P292 3、如无相反证明,署名者即为作者。 二、各种不同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演绎作品 1、演绎作品定义

2、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P294 (二)合作作品 1、定义

2、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合作人共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可分割的,作者对各自创作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时不得侵犯整体著作权;合作者之一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或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享有。 (三)汇编作品 1、定义

2、著作权归汇编人享有,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事先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四)影视作品 1、定义

2、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者享有署名权,并按照合同获得报酬权,其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五)职务作品 1、定义

2、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原则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有法定情形的,著作权由法人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奖励权。P296 (案例)

作品完成两年(自向单位交付起)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六)委托作品 1、定义

2、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受托人。 (七)原件所有权转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仍归原作者,但原件的展览权归所有人。

(八)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 第五章 邻接权

本章需要了解邻接权的概念,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掌握表演者权、出版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利的内容。 一、邻接权概述

(一)概念:是指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和出版者的权利。 (二)与著作权的关系 P302

联系:属广义的著作权,互相依赖,同有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 区别: P302 主体不同 客体不同 内容不同 二、出版者权

1、概念: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2、出版者权利: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3、出版者义务:P303

(1)作者自投稿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30日内未收到期刊通知决定刊登的,可将同一作品向其他出版者投稿。 (2)作品刊登后,除作者申明外,其他报刊可转载刊登,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图书出版者经作者同意可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报刊、期刊社可做文字性修改、删节,经作者同意可对内容进行修改。 (4)出版演绎作品,应取得演绎作品作者和原作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表演者权

1、概念:是指演员和演出单位对其表演活动享有的专有权利。注意和作者的表演权相区别。 2、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3、表演者的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2)支付报酬

(3)使用演绎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四、录音录象制作者权

1、概念:是指录音录像的首次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所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的权利。

2、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3、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义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1、概念: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自己编排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专有权利。

2、权利: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六章 著作权的利用和限制

本章要求了解作品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的概念内容;掌握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的情形。 一、作品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一)作品的许可使用

1、概念:著作权人通过签定使用许可合同,将其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著作权人仍保留著作权,许可使用是其使用作品权利的延伸,可以扩大其作品的影响并因此收到经济回报。

2、作品许可使用合同:又称作品许可证贸易,一般为有偿合同,常见的有出版合同、表演合同、录制合同、播放合同 P311。 (三)许可和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作品名称

许可使用或转让的权利种类 许可使用的种类:是否专有许可

许可的地域范围、期间;转让的地域范围 付酬标准和办法(价金、支付日期、方式等) 违约责任 其他内容

二、对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对财产权的,并应当遵循几个基本原则:1、限制只能是特例;2、限制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3、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主要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两种。

(一)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这种使用不用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且无偿,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其他权利。包括: 1 、个人使用 2 、引用

3、 新闻报道使用

4、 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传播 5、 对公开演讲的使用 6、 教学使用 7、 公务使用 8、 馆藏使用 9、 免费表演使用 10、 室外陈列品的使用

11、 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 12、 盲文使用

(二)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范围内对作品进行某种使用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定许可使用作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著作权人未发表不得使用的声明; 4、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著作权人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主要包括4种情形。 第七章 著作权的管理

本章要了解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及主要职责,掌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作用。 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概述 1、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必要性 P319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概念: 得到著作权人授权后,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和行使权利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3、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概况 P321 第八章 著作权的保护

本章需要掌握并能运用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理论和构成要件,分析和解决著作权侵权问题,掌握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明确著作权侵权处罚的条件和方式,明确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和执法措施。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

1、概念: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2、构成要件: 侵权事实

加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在举证制度上,我国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侵害行为,侵权人须承担民事责任

2、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侵犯行为,侵权人须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侵权责任

1、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法第46条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其中赔偿损失依据第48条确定。

2、行政责任:侵犯著作权法第47条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刑法第217条、218条、220条的规定。P328 四、对侵权行为的执法措施

(一)诉前责令停止侵权和财产保全: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二)诉前证据保全:

1、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九章 计算机软件保护

本章要求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权利归属;掌握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七)署名权:非职务发明和职务发明的发明创造人都有署名权。 (八)职务发明设计人的权利:获得奖励和合理报酬的权利。 P176 二、专利权人义务 1、交纳专利年费 2、保证充分公开专利内容 3、正确行驶专利权

第六章 专利申请与审批程序

本章要求明确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种类、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了解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批程序。 一、专利申请原则

(一)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 P179

一项申请只能要求一种类型的一项专利权,不能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没有任何关联性的发明创造放到一个专利申请中,而应当分案申请。

(二)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分别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申请日的确定以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日为准,申请日相同的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 (三)优先权原则

是指申请人就其创造发明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的时间里里同一发明创造再次提出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 1、优先权的种类 外国优先权 P181 本国优先权 2、优先权的条件P181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须有国际条约或者双边协议为基础

要求优先权的,第一次申请须是被保留了申请日的正式申请,不包括该第一次申请已要求过优先权的、或已被授予了专利权的、或属于应分案申请的情况。 前后申请的主题相同。 二、专利申请文件及要求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1、请求书:表达申请人请求专利部门授予专利愿望的文件。P182

2、说明书及附图:详细记载发明创造技术内容的文件,是技术向社会充分公开的载体。撰写的要求应达到清楚、完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3、权利要求书:申请人要求的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重要依据。 4、说明书摘要

(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1、请求书 2、图片或者照片 3、简要说明 三、专利申请的审批

国际上专利审批方式主要有:登记制、实质审查制、延迟审查制。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对实用

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制。 (一)发明专利的审批

1、初步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2、早期公开:专利部门经过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申请人可申请提前公布。此时存在技术扩散风险。但申请人可要求此间实施其发明的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并可在专利授予后,就此期间使用其发明而未支付的人请求专利部门调出和起诉 3、实质审查: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自行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审查的内容: 是否符合三性要求 申请主题是否单一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要求

4、授权和公告: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

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 1、初步审查 2、授权并公告 四、专利申请的复审

是指专利申请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程序。 (一)复审条件

1、专利申请人不服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 2、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3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3、复审请求应当按照一定格式进行 (二)复审决定 1、撤消原决定 2、维持原决定

(三)对复审决定不服的起诉:可在收到复审决定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专利审批中的行政复议程序 (一)专利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P192

注意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不服的不能在请复议,但可起诉。P193 (二)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

对复议不服的,可再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如果已经起诉并已经受理了,就不得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并受理了的,就不得在复议期间向法院起诉。

第七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本章要求明确专利权的期限,了解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理由、程序和法律后果;了解专利权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一、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从申请日起算。

为什么这样固定?专利权要从专利局决定授予之日才开始享有,怎样理解从申请日到专利获准这段时间的保护:这是一种必要的临时性保护。P196 二、专利权的终止 (一)终止的原因 1、保护期满 2、未交年费P197 3、专利权人书面放弃 (二)专利终止登记和公告 三、专利权的无效

专利无效和终止是不同的,后者是为了纠正不合理的专利授予而设置的独立于专利审批的法律监督程序,分为全部和部分无效。 (一)专利权无效的原因 P199

(二)专利无效的请求人:任何单位和个人 (三)请求时间:自专利权授予(公告)开始 (四)专利无效的审理 1、《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 2、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形式审查 3、受理或驳回 4、被请求人答辩] 5、合议审查 6、无效请求审查决定

(五)对专利权无效决定不服的起诉

当事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六)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1、无效宣告具有溯及力 2、溯及力的例外

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裁判 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 3、公平救济

在上述例外情况下,如果无法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给予特殊救济: 1、专利权人恶意取得专利的,获得的转让费或者使用许可费应当返还 2、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八章 专利权的保护

本章要求明确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了解法律对专利权的限制、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形式;明确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及专利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侵犯专利权,前提是必须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以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二、专利权的限制

(一)法律不认为侵权的行为 P207 专利法63条

1、权利用尽: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1)法律这样规定的原因有三

(2)理解“权利用尽”须注意的问题有三 P208

2、在先使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 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条件:

(1)两个以上的主体合法拥有相同创造发明,且其中一方已获得专利

(2)在专利申请日前另一方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为此作好必要准备 (3)在先使用人只能自己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3、临时过境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

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P210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善意使用: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P211 (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1、定义和形式

强制许可,又称非自愿许可,是指在第三者请求的情况下,专利局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准许第三者利用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强制许可的形式有

(1)请求实施专利未获准的强制许可 (第48条)

(2)国家出现特殊情况或为公共利益目的实施的强制许可(第49条)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50条) 2、强制实施许可的程序 (1)申请并提交证明

(2)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通知专利权人并登记公告

(3)强制实施许可的范围限定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否则终止 (4)不服强制许可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3、强制实施许可被许可人的权利限制 (1)不享有独占实施权 (2)无权许可他人实施专利 (3)应当支付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三、专利侵权行为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和要件 1、概念 P216 2、构成要件:

有擅自使用专利权人专利的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

实施的技术和专利权人的专利相同或近似 专利权人的专利有效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 P218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产品行为 3、许诺销售、销售行为

4、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6、间接侵权

四、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协商解决 (二)行政处理

处理机关: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 管辖权:被请求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 行政处理的条件 P222

行政处理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 (三)行政调解

调解的范围 P222

调解机关和管辖 :同行政处理

调解行为的性质:民事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四)司法解决 1、管辖

级别管辖:由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院或者经最高院同意的较大城市的中院进行一审 地域管辖: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2、举证责任

方法发明专利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实用新型专利人的出具检索报告的举证责任 诉前证据保全,无须担保

3、专利申请过程中的诉讼中止 P225 4、临时保护措施 停止侵权行为,须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须提供担保 5、诉讼时效: 一般2年

就专利申请早期公布期间要使用人支付使用费的时效也是2年,但专利权人于专利授予前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授予日起计算。P228

五、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 2、赔偿损害

按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的损失确定 按侵权人侵权所得的利益确定 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3倍赔偿

没有上述办法可参考的,一般在5000—30万间确定,最多不超50万元 3、其它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1、停止侵权 2、罚款 (三)刑事责任

假冒专利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初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

第四篇 著作权法

第一章 著作权概述

本章要求掌握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了解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定和修改,理解立法宗旨和原则 一、著作权概述

(一)概念:著作权亦称版权,狭义上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上还包括作品的邻接权。P255 (二)著作权的特征

1、著作权与物权的比较 P256 权利的客体不同 权利的内容不同 权利的特征不同 权利的限制不同 2、著作权和专利权比较 权利客体不同 权利性质不同

权利的取得和续存条件不同 权利保护期不同

3、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比较 权利客体不同

权利产生条件和时间不同 二、著作权法概述

1、概念:调整文学、艺术和科技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产生与发展 造纸术 印刷术 出版商的保护 安娜法令

著作权法和国际条约

三、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和立法宗旨 1、著作权法修订

1990年著作权法及此后配套法 2001年修订的新著作权法 P260 2、立法宗旨

保护作者权益为核心的原则 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著作权的客体

本章要求掌握作品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明确受保护作品的分类及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一、作品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概念: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作品的要素:特定的内容和客观的形式,单纯的感情和思想不是作品。 (二)作品的构成要件 P265

1、独创性,不是抄袭或者复制他人作品,但并不要求具有新颖性。 2、范围有限性,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创造的智力成果。 3、可感知性,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来表现,能为人们感知。

4、可复制性,能为一定的物质载体(有形的或者无形的)所固定并制造一份或者数份。 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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