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辅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和《东莞市村(社区)治安联防组织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 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管理机构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派驻到公安机关并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由镇(街)财政全额保障的“镇级”警务辅助人员和由市镇(街)两级财政 专项补助的“村级”警务辅助人员,统一简称为“辅警”。
第三条各镇(街)设辅警大队,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辅警管理的机构,负责辅警的统一录用、合同的签订和经费保障。各镇(街)辅警大队大队长由各镇(街)公安分局分管巡警工作的局领导兼任,教导员由综治办一名领导兼
任,副大队长由公安分局机动巡逻大队(巡警大队)大队长兼任,其他工作人员从公安分局抽调组成。
各警务区设辅警中队,由警务区警长担任中队长,由村(社区)治保主任担任副中队长。
第四条公安机关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的统一着装、统一培训、统一指挥调度、统一考核标准。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负责指导全市辅警队伍的管理。各镇(街)公安分局巡警部门应根据各村(社区)人口及治安管理状况统一规划和派驻辅警,开展辅警日常管理使用工作,并定期在镇(街)范围内实施集中战训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对辅警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 合的原则。
第六条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或配合。
辅警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辅警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 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八条辅警应当维护队伍形象,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辅助活动; (二)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协助交通管理秩序; (四)协助开展治安和消防检查管理;
(五)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辅助活动; (六)专业技术、后勤等相关警务保障活动; (七)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警务辅助活动。
第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 项的决定;
(四)开I}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
第十条辅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出授权范围或违反职责行使职权;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招录
第十二条辅警招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肃招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镇级”辅警的人员核定由镇(街)公安分局巡警部门向镇(街)辅警大队提出招录名额及职位要求,镇(街)辅
警大队根据汇总的要求制定招录计划并统一组织实施;“村级”辅警的人员核定以村(社区)为单位,按照每万名常住人口配臵35名,配臵数量不足巧名的村(社区)按照15名核定,统一由镇(街)辅警大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招录辅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录简章;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考试; (四)体检与政审; (五)审批与备案。
采取其他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辅警的,经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批准,另行制定相应的招录程序。 第十五条辅警招录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治安工作,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并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政审合格;
(二)18至4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三)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身高1.6米以上、女身高1.55米以上;
(四)退伍军人优先。
曾因违反辅警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再从事辅警工作。
无异议的,由公安分局报镇(街)辅警大队备案后,予以晋 升。
第九条辅警因工作需要而变动岗位的,岗位层级不变。 第十条辅警在我市各镇(街)间重新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由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保留原有职位层级。 第十一条 辅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推迟一年晋升岗位层级: (一)年度考核出现基本称职等次的;
(二)由于各类请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 婚假、晚育护理假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享受的假期除外) 未出勤工作超过90天的;
(三)有其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违法违纪行为,尚未 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二条 辅警副分队长、辅警分队长年度考核墓本称职的,免除、降低其职位层级。
第十三条辅警副分队长、辅警分队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公安机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所在单位可直接免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辅警副分队长、辅警分队长职位,满三年应重新竞聘。
第十五条辅警层级晋升工作中的评审材料,由所在单位及时归入辅警本人在镇(街)辅警大队的工作档案。
第三章保障及待遇
第十六条各单位辅警副分队长人数不超过辅警总人数的6%,辅警分队长人数不超过辅警总人数的3%。
第十七条三级辅警、二级辅警、一级辅警设层级工资;辅警副分队长、辅警分队长设职位工资。层级工资和职位工资由各镇(街)辅警大队自行制定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综治办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东莞市辅警着装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辅警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辅警着装管理,树立辅警良好形象,根据《东莞市村(社区)治安联防组织统筹管理实施方案》和《东莞市辅警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着装,是指辅警按照规定穿着相应的辅警服装。
第三条除工作需要的特殊情况外,辅警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装,保持风纪严整。
(一)着装时严格按照规定佩戴肩章、胸牌、胸徽,不得佩戴与工作无关的标志。
(二)着装时应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着长袖衬衣时,下摆应扎于裤内。
(三)着装时不准着凉鞋、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 (四)着装时不得化浓妆,不得染指甲,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戴首饰。男性辅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五)外出执勤时,必须戴帽;驾驶或乘坐摩托车时,必须戴头盔。
(六)反光马夹、头盔、臂章等执勤服装原印有“警察”字样的必须改为“辅警”字样。
第四条辅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工作证件。 第五条辅警着装时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六条辅警应当举止文明,形象良好。工作期间不得袖手、背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着装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着装时不得打闹、高声喧哗。
第七条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着装: (一)工作时间外或非因公外出的;
(二)辅助执行抓捕等特殊任务不宜着装的; (三)女性辅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八条辅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工作证件、服装及肩章、胸牌等标志。离开辅警队伍时,必须将服装和相关证件标志上交至镇(街)辅警大队。
第九条各镇(街)辅警大队应经常性对辅警着装情况开展检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条各单位应将辅警着装情况纳入考核。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综治办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东莞市辅警服装配备要求
(试行)
一、服装及标识式样
(一)春秋执勤服、制式T恤(包括长袖和短袖)、制式西裤、多功能大衣颜色均为纯黑色;
(二)制式衬衣颜色为深蓝色;
(三)肩章标识对应辅警4个岗位层级;
实习辅警 三级辅警 二级辅警 一级辅警
(四)将现有公安民警使用的臂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改为“东莞市”字样,“警察”改为“辅警”字样,“POLICE”,改为“FUJING”,字样,“公安”两字删除;
(五)帽徽(腰带徽、领带徽、T恤胸徽)式样,拼音为“FUJING”。
(六)左胸牌为辅警工号,胸号编码由6位数字组成, 前2位由市局统一编号,后4位自行编写,右胸徽中文为“东莞”;
二、配发标准 (一)帽类
1、太阳帽二顶(纯黑色、绣帽徽),使用三年。 2、大檐帽一顶(装帽徽),使用五年。 (二)服装类
1、外穿长袖制式衬衣两件(深蓝色、绣臂章),穿用二年。
2、外穿短袖制式衬衣三件(深蓝色、绣臂章),穿用二年。
3、夏单裤三条,穿用二年。
4、春秋执勤服二套(绣臂章),穿用二年。
5、长袖T恤汗衫两件(纯黑色、左边绣黑色胸徽),穿用二年。
6,短袖T恤汗衫三件(纯黑色、左边绣黑色胸徽),穿用二年。
7、冬棉执勤服一套(绣臂章),穿用四年。 8、多功能大衣一套(绣臂章),穿用四年。 9、雨衣一套,穿用二年。 (三)鞋类
1、雨靴(中筒胶靴)一双,穿用四年。 2、作训鞋(警用胶鞋)二双,穿用二年。 3、皮鞋二双,穿用二年。 4、作战靴一双,穿用四年。 (四)标志类
1、领带一条,使用二年。 2、领带夹一枚,使用二年。 3、软肩牌二付,使用四年。 4、软肩套一付,使用四年。 5,胸号及胸徽二套,使用四年。
(五)装备类
反光背心、防护头盔、斜肩腰带等装备由各单位按辅警岗位性质的实际需要自行配备,长期使用(不坏不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