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
知
苏教财?2004?99号
省属各高校、中专校,各民办高校,厅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财建?2004?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按照《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成本,减少资金的损失和浪费,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
二、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学校财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并独立设账,单独核算。基本建设规模较大的单位也可以设置二级财务机构进行管理和核算。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三、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待摊投资支出。各项待摊费用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从严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控制数应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中土建及安装费用的1%确定,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建设项目在建
设期间内发生的借款利息计入工程成本,收到的财政贴息资金应冲减工程成本。
四、要切实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进行管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消,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对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基建 财务 规定 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4年12月8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含地方转贷国债资金和需要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银行贷款)。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认真参与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做好项目概算、预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参与项目招标投标等工作,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并对项目投资绩效进行评价。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审核。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批准立项前,财政部门应确认项目投资中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财政其他资金的安排金额,并按项目工程进度安排年度预算;同时,财政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自筹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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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九条 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意见在项目开工前确认。
第十条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