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讲解系列丛书-3—业务约定书

1970-01-01 08:00

2007年资产评估新准则讲解系列丛书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讲 解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编

目 录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1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 则 .......................................................................................................... 1 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 1 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 1 业务约定书的变更 ...................................................................................... 3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 3 附 则 .......................................................................................................... 4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条文讲解............................................................ 5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 则 .......................................................................................................... 5 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 8 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 9 业务约定书的变更 .................................................................................... 21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 23 附 则 ........................................................................................................ 25

相关文章...................................................................................................................... 26 评估约定行为走向规范化的有力保证...................................................................... 26 规范评估执业起始的评估程序.................................................................................. 32 业务约定书准则在构建和谐评估环境中的积极作用.............................................. 37 后 记...................................................................................................................... 43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等行为,明确签约各方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业务约定书,是指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评估机构和委托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第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接评估业务相适应的执业资格。 第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第三章 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七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名称、住所;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评估基准日; (五)评估报告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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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六)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七)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八)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十)签约时间。

第八条 业务约定书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根据评估业务的要求和特点,在业务约定书中以适当方式表述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第十条 业务约定书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惟一,以年月日表示。 第十一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者。如果存在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约定。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完成评估业务并提交评估报告的期限和方式。

第十四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评估服务费总额、计价货币种类、支付时间和方式,并明确评估服务费总额未包括的其他费用及其承担方式。

第十五条 因委托方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时,评估机构可以要求委托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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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照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第十六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委托方应当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委托方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委托方或者产权持有者应当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中止履行和解除业务约定书的情形。 业务约定书可以约定,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评估机构可以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评估机构可以解除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可以约定业务约定书解除后评估服务费收取或者退回的比例或金额。

第十八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第四章 业务约定书的变更

第十九条 业务约定书签订后,签约各方发现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需要增加、调整约定事项的,可以协商对业务约定书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二十条 业务约定书签订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签约各方的违约责任。签约各方因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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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力无法履行业务约定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业务约定书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4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条文讲解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条文讲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等行为,明确签约各方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本条是关于本准则制定目的、制定依据的条款。

业务约定书准则制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业务约定书签约各方在签约、履约等环节的有关行为,明确签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既要注重保护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利益,也要兼顾维护其他相关方的利益。业务约定书准则规范的主体是评估机构和评估师。

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一是评估机构在承接业务之前应根据准则审慎判断是否签约,考虑如何签约、在签约时如何防止出现约定不足、约定过度和约定不当以及如何履约等问题。二是评估机构在签约过程中应当根据准则的规定与委托方进行沟通,行使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在业务完成后能充分发挥保护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兼顾委托方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四是要理解本准则为什么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来制定。由于评估业务约定书的实质是评估领域的经济合同,其所要规范的是评估活动中的业务约定书的订立、履行和其他相关行为以及明确业务约定书的内容,所以,本准则就必须以《合同法》 的基本结构和内容为基本依据,以此来构造本准则的基本框架。体现本准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是经济学原理、《合同法》 的基本知识和资产评估的相关理论。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中对评估业务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制定本准则的重要依据。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和相关准则(如《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与本准则的制定也有密切关系。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业务约定书,是指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评估机构和委托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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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条文讲解

内容的书面合同。

本条是关于业务约定书定义的条款。

业务约定书是反映中介服务活动的合同,具有《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基本属性。同时,本条强调业务约定书要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以口头或其他形式。

从签约主体看,本准则规定的与评估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的主体虽然是评估机构,但具体业务约定书往往是由注册评估师代表评估机构同委托方签订。所以,本条所指的评估机构是指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评估机构,而不是脱离评估师单纯指评估机构。

本准则适用范围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合同共分为十五大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经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其中,委托合同是最典型的劳务给付合同;而委托、受托资产评估业务是一种涉及提供评估中介服务和给付的委托、受托关系,属其中的委托合同类。在委托合同中,所委托的事务又区分为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两种。在处理法律事务时,须受托人对外意思表示,代理委托人与第三方发生法律关系;而委托、受托资产评估业务无须受托人对外意思表示,不须代理委托人与第三方发生法律关系,其委托事务是一种非法律事务。因此,业务约定书是一种涉及评估中介服务的非法律事务的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具有自己特定的范围:一是合同主体。合同一方为评估机构,另一方为委托单位或个人。二是合同的内容。主要是确认委托基本事项、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三是合同订立方式。业务约定书要采取书面的方式订立。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评估环境,业务约定书只要求并认可书面的方式。书面形式的合同也有多种,最普通的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并由双方签字(或者同时盖章)的合同文本。合同书中明确地记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发生争议时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等等。

此外,由于委托和承接资产评估业务需经委托和受托双方商定,并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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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条文讲解

相应义务,而且有偿才能形成。所以,评估业务约定书不仅是委托合同中的一种涉及评估中介服务的委托非法律事务的书面合同,同时也是有偿的劳务合同。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本条是关于准则适用范围的条款。

按照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均须签订业务约定书。本准则是专为规范签约各方的签订、履行等行为而制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对于不同类型资产的评估或不同评估目的的评估,尽管在具体业务内容上各有不同,但从其法律关系上看,都存在委托和受托的关系;从评估执业程序看,都必须履行签订业务约定书的程序。无论评估师与委托方签订何种类型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如签订不动产、机器设备、企业价值、无形资产等的评估业务约定书,或是签订提供某一评估目的的评估业务约定书,如签订股份制改组、中外合资、资产转让等评估目的的评估业务约定书,都应当遵守本准则的规定。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本条是关于参照执行的条款。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执行本准则。这是对本准则规范范围的延伸。目前注册资产评估师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是资产评估,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社会各界对专业中介服务的需求在不断扩大,注册资产评估师所能提供服务的范围也将不限于传统的资产评估业务,可能扩大到其他与价值估算相关的业务。评估师凭借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在对相关资产价值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应客户的合理要求,提供一些与价值估算有关或建立在价值估算基础上的其他咨询专业服务。尽管这些业务在业务内容、性质、评估方法等方面与资产评估业务不完全一样,但也存在委托和受托的关系。在从事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时,需要确定的有关事宜和履行的程序也与资产评估业务有类似的情形,评估师可以参照本准则进行业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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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条文讲解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第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接评估业务相适应的执业资格。 本条是关于承接评估业务的资质要求。

评估机构承接评估业务要有其专业资格相适应的要求,既是《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中的专业胜任能力有关条款在业务约定书准则中的体现;也是保证评估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维护委托和受托方利益的具体要求。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资质管理非常重要的内容是对评估机构的资格进行管理。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证券业务评估资格和普通业务评估资格。不同资质的评估机构有不同的执业范围。评估机构在承接业务时,需有相应的资格,同时也要考虑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第八条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第十八条都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任务。”

当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所在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业务所要求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时,不能承接相关的评估业务。

为避免委托方因不了解受托方的专业胜任能力而造成误会或其他问题,在业务接洽期间,受托方有必要将其具备承接评估工作所需要的资质和经验等与专业胜任能力有关的信息告知委托方。

第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本条是关于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及生效条款。评估业务委托只能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评估机构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以确定这种法律关系的存在。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在接受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之前,应当采取与委托方等相关当事方讨论、阅读基础资料、进行必要的初步调查等方式,共同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这对评估项目风险评价、项目承接与否以及评估项目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评估机构在了解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并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风险评价和与委托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决定项目承接。本条款不仅要求评估机构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就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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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条文讲解

对业务约定书的生效条件做出具体规定。该条强调业务约定书要有评估机构法人代表或合伙人签字。本条规定与《合同法》 中的有关合同订立的规定存在差别。

我国《合同法》 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都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具备成为订立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可以成为业务约定书的签署人。但评估业务的专业性较强,而且在评估内外部环境都还不太规范的情况下,由委托代理人代表评估机构与委托方订立评估业务合同或允许授权代表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很容易产生评估执业风险。所以,虽然《合同法》 规定,经当事人授权的代表可以代为签订合同,但本条规定:业务约定书只能由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签字,而不能由其委托代理人签订。

除对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的签约人的资格和签字的规定外,本条还对签约的业务约定书要求加盖评估机构的公章进行规定。这一方面说明订立业务约定书是由评估机构与委托方订立的;另一方面是遵从我国订立书面合同的习惯。

第三章 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七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名称、住所; 评估目的;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基准日; 评估报告使用者;

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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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条文讲解

本条是关于业务约定书主要内容的条款。

业务约定书主要条款应当包括:1.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名称、住所;2.评估目的;3.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4.评估基准日;5.评估报告使用者;6.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7.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8.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9.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10.签约时间。

我国《合同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邑;(四)质量;(五)价款或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业务约定书主要条款的内容,基本覆盖了《合同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的内容。

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名称、住所。这是所有业务约定书均须具备的条款,评估机构和委托方是合同签约的主体。业务约定书应准确列明签约各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评估目的。评估目的说明为什么要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是为何种经济行为服务。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是评估的客体,在业务约定书中,评估对象是评估标的,它是签约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业务约定书成立的基础,业务约定书中若没有评估标的,约定书就不能成立,业务约定书的合同关系就无法建立。评估范围是指评估对象的周围界限,是评估对象的具体化。不同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所产生的评估结果不同,其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所以,需要在业务约定书中约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是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时点,也是评估结论成立的时点。资产的价值可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不同的评估基准日可能产生不同的评估结果,评估是为特定经济活动服务的,恰当的评估基准日有利于评估结果更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

评估报告使用者。主要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约定评估报告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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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条文讲解

用者。其目的在于从评估业务的起始就确定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范围,防止评估报告被滥用,减少评估执业风险,同时,加强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的风险意识。

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和提交方式。评估报告提交时间是指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义务提交评估报告的时间界限。为明确委托和受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般在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评估报告的提交时间。

评估报告提交方式是评估机构将评估报告提交委托方的方式。评估报告提交方式包括当面提交或邮寄方式等。

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评估服务费是委托方向评估机构支付的价款,评估服务费应当在业务约定书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计算方法。有些业务约定书比较复杂,涉及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由谁支付、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要在业务约定书中清楚约定。

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因评估业务的委托和受托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多且复杂,通过列举的方式难以穷尽。为了保证准则能对评估业务的委托和受托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不遗漏,故在列举的同时加上评估机构和委托方其他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业务约定书或者不适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业务约定书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有效措施,也是保证业务约定书履行的主要条款。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较为原则,难以涵盖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因此,为了保证业务约定书当事人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除应在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纠纷解决方式、地点外,也应当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违约金、赔偿金额等。

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途径。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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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条文讲解

如果对仲裁裁决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此外,如果采取仲裁方式,应当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否则,将无法确定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解决争议方法的选择对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应当慎重对待。

签约时间。业务约定书的签订时间往往与业务约定书成立和生效紧密联系在一起。根据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合同签约时间,即合同当事人确认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对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期限、违约责任的确定等合同重要条款均有重大影响,明确签约时间,有利于避免由于业务约定书生效时间不确定而导致的纠纷。

此外,业务约定书还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立其他条款。如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特别权利、义务条款。

第八条 业务约定书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本条是关于业务约定书中评估目的表述的规范要求。

评估业务对应的经济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经济行为所涉及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基础也存在差异,因此,应当根据评估结论的预期用途来确定评估目的。为了规避业务风险,明确业务约定书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业务约定书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

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清晰地载明评估目的,从而有利于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评估目的的实现。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根据评估业务的要求和特点,在业务约定书中以适当方式表述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条是关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约定条款。

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与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密切相关。在签订业务约定书前,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委托方要求和委托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以便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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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条文讲解

评估对象通常表述为企业或企业组合、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

评估范围是评估对象所对应的具体边界和范围,它是评估对象的具体表现形式。评估范围通常表述为资产类型、数量、分布情况等。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简要说明纳人评估范围资产的具体类型、具体数量、具体位置、账面价值和特性等。评估范围最终由委托方确定,为避免以后产生纠纷,评估范围明细清单应由委托方进行签章确认。

第十条 业务约定书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惟一,以年月日表示。 本条是关于评估基准日的约定条款。

评估基准日是资产评估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影响评估对象价值的重要因素。由于客观上存在多种因素,资产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即使是同一资产的价值量在不同的时点上也可能发生变化,同一资产在不同评估基准日可能出现不同的评估结果。评估是为特定经济活动服务的,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和估算,而且在形成评估结论过程中所选用的各种作价标准、依据也应在该时点有效。所以,每次评估都必须明确一个评估基准日。业务约定书应载明评估基准日,一个评估项目只能有一个评估基准日,而且评估基准日须准确到具体的年月日。

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保证评估结论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第十一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者。如果存在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约定。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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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条文讲解

本条是关于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及其使用的约定条款。

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约定评估报告使用者。本条要求明确约定评估报告使用者,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评估是服务于特定主体的专业行为,评估报告是评估专业工作的成果,是具有知识产权的特殊文字产品,其使用受到严格限制,一般仅限于委托方及其约定的第三方。二是评估报告是在相应经济背景和前提条件下形成的专业性较强的书面文件,评估报告使用者要在了解相应经济背景前提条件下,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才能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报告,否则就容易产生误用和错用。三是评估报告不仅是对评估结果的报告,而且是对评估过程的报告,其报告的内容必须披露委托方、评估对象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不一定适合公开或被利害相关方掌握。所以,业务约定书要对评估报告使用者进行明确约定的有关规定,既是维护签约各方的权利需要,也是减少风险和加强保密的需要。

委托方是评估报告当然的使用者。如果评估业务可能涉及其他利益主体,签约各方可以在业务约定书中将这些主体约定为评估报告使用者。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有权使用评估报告的主体是当然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条强调,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要合理使用评估报告,因评估报告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不承担责任。评估报告使用的规定要以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约定为依据。

注册资产评估师按约定的要求将评估报告提交给委托方,由委托方在法律、法规和规范允许的前提下转交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如果第三方(非评估报告使用者)也从委托方获得评估报告,并不能说明其自动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在业务约定书中将报告使用者限制在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范围内,是基于以下考虑:

1.在业务约定书中对评估报告使用者进行明确,与评估目的的惟一性相呼应。每一份评估报告的评估目的都是惟一的,且与评估目的对应的有关当事方也基本能够进行明确,这一特性决定着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范围是有限且明确的。同时,也是基于对价值类型多样化的考虑。在不同的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的影响的基础上,其资产价值类型是不一样的,在不同的价值类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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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条文讲解

提下,其评估结论的内容和数值均可能不同。对评估报告的正确理解和使用,应基于对价值类型的正确理解基础之上,而对于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特别是其中的委托方,若能正确理解价值类型,可以有效避免评估报告被误用和滥用。

2.在业务约定书中对评估报告使用者进行明确,与《资产评估准则― 评估报告》 相衔接。

除了委托方以外,评估报告的其他使用者通常可以根据以下两个要点进行界定:一是评估目的。评估目的对应明确的经济行为,而经济行为的有关当事方即可能是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二是经济行为有关当事方的管理部门。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某些经济行为的实施,需要上级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的批准,这些管理部门也应作为评估报告的使用者。评估报告的其他使用者,有时能够非常具体地指出,有时可能是一些潜在的主体。但这些主体应能进行明确的界定,使其局限于一定范围内,这一范围与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是相匹配的。业务约定书应尽可能具体列出评估报告的其他使用者。具体罗列有困难的,应明确界定其主体范围,以保证评估报告不会被滥用或误用。

3.在评估实践中,对评估报告的滥用、误用或其他不当使用等情形时有发生,这不仅给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造成不必要的风险,也对评估行业的整体形象不利。随着我国评估行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随着评估准则体系的不断完善,评估报告的专业性更加显现,对评估报告的理解和应用也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这给评估报告使用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本条第三款对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估报告提出了合理要求,明确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因评估报告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通过这样的约定,可以促使报告使用者提高使用报告的能力和水平,减少不当使用情形。

在业务约定书中,对报告使用者使用报告提出了合理要求,明确不当使用的后果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无关,清晰地界定了不当使用后果的责任主体。但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实践过程中,也应加强对报告使用者使用报告的指导和宣传,以减少其不当使用评估报告,这也有助于树立评估行业的社会形象。

第十二 条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注册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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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条文讲解

和评估机构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评估报告内容保密义务的约定条款。

评估报告既是拥有知识产权的特殊文字产品,也是专业性较强的书面材料,还是记录只在一定范围使用的信息资料,不论是从知识产权保护,还是需具备相应专业背景以及保密的需要出发,评估报告都不适合随意公开。所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公开。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也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做出规定是基于保护委托方利益的考虑和有关法律的要求,也有维护评估机构利益的考虑。评估报告具有商业秘密的属性。按有关法律的要求,当事人具有保密义务。如果违反规定,则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一方当事人没有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有关信息是商业秘密,但基于此种信息的特殊性质,按照一般的常识,对方当事人也不应当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否则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也是与《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三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完成评估业务并提交评估报告的期限和方式。

本条是关于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的约定条款。

完成并提交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义务,但它离不开委托方的参与和配合。评估机构要与委托方共同协商后确定提交评估报告的期限。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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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条文讲解

交评估报告期限的约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1.评估程序的影响。为了保证评估报告的质量,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完整的评估程序。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估计完成评估报告的期限时,应当按照完整的评估程序所需要耗费的时间进行测算。

2.评估工作量的影响。评估对象越多,评估范围越大,则评估工作量就越大,评估工作所需耗费的时间也就越长,反之亦然。评估工作量的大小与评估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的长短之间呈正相关。

3.评估工作难度的影响。评估工作难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评估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的长短。在评估工作难度较大情况下,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需要耗费更长的时间。

4.委托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协助情况的影响。委托方及时地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对评估工作进行积极配合,将有利于评估工作的开展,也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按时完成工作的保证。委托方提供工作条件和协助所耗费时间的长短、效率以及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注册资产评估师能否按时完成评估工作。在其他方面影响因素确定的前提下,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评估工作的周期,将随着委托方提供工作条件和协助所耗费时间的长短、效率以及质量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业务约定书中,不仅应明确委托方应当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协助,还应明确其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在此基础上再约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评估报告的期限。

5.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工作能力及水平的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工作能力及水平的高低,与其完成评估工作的周期长短之间呈负相关。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工作能力越高,执业水平越高和执业经验越丰富,则完成评估工作的周期就越短。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工作能力及水平的不同,使得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工作难度呈相对性。

此外,在约定提交评估报告方式时,应在评估报告准则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方协商后约定。

第十四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评估服务费总额、计价货币种类、支付时间和方式,并明确评估服务费总额未包括的其他费用及其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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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条文讲解

本条是关于评估服务费有关内容的约定条款。

评估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的约定,是业务约定书中的重要条款。收取评估服务费是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工作后应当享有的权利,支付评估服务费是委托方的主要义务之一。对评估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的约定,应当清晰而明确,以尽可能避免业务约定书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在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计价货币种类。评估服务费总额一般采用人民币计价,对需要采用外币计价的,需要做出特别约定,还应遵照我国有关外币管理规定。

2.支付时间。评估服务费支付时间的安排,一般可采用三种模式,一是预付款。在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后,由委托方预付部分评估服务费,余款待评估工作结束时付清。二是按进度付款。委托方根据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的进度,分阶段支付评估服务费。三是一次性付款。在评估机构完成全部评估工作时,委托方一次性结清评估服务费。支付时间的安排,可根据评估业务规模、评估时间跨度、评估成本、业务约定书执行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

3.支付方式。评估服务费的支付方式有现金支付和转账支付两种。对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的,应约定交付评估服务费的地点;对采用转账支付方式的,因款项从委托方账户转出与款账到达评估机构账户内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一般应约定以款项到达评估机构账户的时间作为支付时间。

4.评估服务费总额未包括的其他费用和承担方式。受评估工作方式、评估工作条件和评估对象特征的影响,评估机构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除了提供专业评估服务以外,可能还伴随着其他成本费用的支出,比如差旅费用、办公费用、资料查询费用、函证费用、评估报告核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在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其他成本费用是否已包含在评估服务费总额当中,如果尚未包含在评估服务费当中,则应明确约定该等费用的承担主体。

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评估服务费用及该等费用未包含的内容,以及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计价货币种类可以减少因约定不明而导致的纠纷。

第十五条 因委托方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时,评估机构可以要求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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